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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某不服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对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宿舍楼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0-07-29 09:27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3

 

申请人:邓某某

住址: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村西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39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对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下甸庙幼儿园红线外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于2020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经调查已查明案情,本机关认为无需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对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下甸庙幼儿园红线外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要求履职。

申请人称: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下甸庙幼儿园非法占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集体土地。201979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书告知已经依法转至被申请人处,由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20197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被申请人告知没有该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强调没有,也就是说被申请人至今为止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然受侵害,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为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

申请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19]第029号)、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3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邓某某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督查西塘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履行法定责任书》及相关附件后,对其中反映涉嫌违法用地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并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证,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及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的用地合法;另查明下甸庙幼儿园在红线外非法占地116.11平方米,被申请人已于2019816日依法依职对下甸庙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91128日将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及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的用地合法和下甸庙幼儿园违法占地处罚的有关信息反馈了申请人。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被申请人于201971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被申请人“下甸庙小学以及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幼儿园红线范围外涉嫌非法占用申请人基本良田5亩以上,要求下达的恢复原状处罚决定书”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73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1号),告知其上述信息不存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二)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及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的用地合法,被申请人对下甸庙幼儿园非法占地116.11平方米也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存在非法占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集体土地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敬请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文处理单、《申请督查西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作为履行法定责任书》及相关附件、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取证联系函及附件、关于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取证的复函、(2019)善综执字[3049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事项答复函(善自然资规法处[2019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市、舟山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1435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嘉善县人民政府令第38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善室字〔201938号)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713日收到《申请督查西塘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履行法定责任书》及相关附件后,对其中反映涉嫌违法用地的情况进行调查。经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取证,2019820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载明: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于1991123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批准文号:浙土字(911041号;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宿舍楼经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批准文号:县征字(86175号;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经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批准文号:清补县使字(97)—13号;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及其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用地合法。关于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幼儿园在红线外非法占地情况,经被申请人立案查实,下甸庙幼儿园20009月取得了位于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社区建业西路南侧面积为5658.8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工程中,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幼儿园超出用地范围,在用地范围外北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了门卫室与教学楼及储物间等建筑。经嘉兴市广运测绘有限公司测量,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16.11平方米,在该土地上新建的门卫室与教学楼及储物间等建筑的建筑面积为283.94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19816日作出(2019)善综执字[3049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幼儿园退还非法占用的116.11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283.94平方米的门卫室与教学楼及储物间等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计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壹元壹角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1128日作出《举报事项答复函》(善自然资规法处[201916号),将上述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及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的用地合法和下甸庙幼儿园违法占地处罚的相关情况反馈了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下甸庙幼儿园红线外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19989月嘉善县下甸庙镇沙塔浜村经济合作社与郁金珠户签订《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郁金珠户二轮土地承包共承包土地1.2亩。下甸庙幼儿园批准用地5658.8平方米中征用郁金珠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合计0.342亩,补偿款合计2398元,19992月由申请人签字领款,未占用郁金珠户自留地(田)或宅基地。下甸庙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超出批准用地占用土地116.11平方米,未占用郁金珠户的二轮承包田、自留地(田)或宅基地。下甸庙小学(原下甸庙中学及下甸庙中学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门面房(即下甸庙中心幼儿园边门面房)用地未征用郁金珠户的二轮承包田、自留地(田)或宅基地。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邓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下甸庙幼儿园红线外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职责,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西塘镇下甸庙小学宿舍楼、西汾公路南侧店面房用地合法,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幼儿园批准合法用地5658.8平方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幼儿园在建设工程中超出用地范围,在用地范围外北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16.11平方米的行为,被申请人也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于201986日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了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职责。上述信息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91128日作出《举报事项答复函》(善自然资规法处[201916号)告知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履行查处相关非法占地行为的职责,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