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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0-07-29 09:39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10

 

申请人:胡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

申请人:柯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邮电路某室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

 

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的答复意见》,对丁凝公路(西塘镇段)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丁凝公路(西塘镇)项目建设201989日被征迁,20191128日通过编号:善土信答字〔2019〕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得知:因丁凝公路目前还处在项目报批阶段,故土地征收做出的批复文件、征用土地四至范围红线图、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以上答复说明丁凝公路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一直是以为丁凝公路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同意征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被申请人《关于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的答复意见》称:1.你户原房屋所在地块及承包田至今仍为西塘镇星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待项目用地得到批准后,将依法依规实施征迁工作。2.你们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建设用地目前还在项目报批阶段,实地未动工。综上不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事实。申请人对此不服:1.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块及承包田已经按照《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征收去了;2.被申请人的答复限缩了建设用地处于项目报批阶段的范围,把西塘镇星建村以外涉及到丁凝公路西塘镇项目建设已经处于动工阶段的其他村排除在外;3.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先征收后实施。在未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权机关批准,由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体未经授权私自征收被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是严重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土信答字〔2019〕第54号)、《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丁凝公路西塘镇其他村项目施工现场照片带时间水印4张、《关于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的答复意见》《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90137433)、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明(胡某某、柯某某)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到位。丁凝公路 (嘉善县丁栅至天凝公路改建拓宽工程)起于嘉善县丁栅与上海市莲盛镇交界处,路线自东向西经丁栅,穿越西塘古镇,终于嘉善县天凝镇与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交界处,是嘉善县对外交通的一条跨省快速道路,也是全县贯穿东西的重要主干线。丁凝公路于20099月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浙发改函〔2009268号);20135月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浙发改函〔2013204号);20162月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浙发改设计[2016]13号);20178月取得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最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017年下半年开展组件用地报批相关工作,20197月自然资源部开始受理丁凝公路用地审查,目前丁凝公路项目用地农转用报批材料通过部长级会议,正在国务院审批中。丁凝公路在项目用地报批工程中涉嫌边报边建面积64.54亩,其中:天凝镇涉及43.37亩;西塘镇涉及21.17亩,发现此违法用地行为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实地勘测,并督促依法进行查处,分别于2019514日和522日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查处。目前丁凝公路土地违法占地案件已全部查处到位,项目停工至今,待土地依法审批后再动工建设。二、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事实依据充分。申请人申请对丁凝公路(西塘镇)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工的要求,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目前丁凝公路还处在项目报批阶段,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建设用地实地未动工建设,不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行为,即使是丁凝公路项目涉及西塘镇除星建村以外其他村已动工的违法用地,也早已处理到位,并在依法报批中,没有发生新的违法用地。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与申请人的诉求是一致的。涉及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建设用地,镇村正在做征地拆迁的有关前期工作,包括农户房屋的动员搬迁,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块及承包田至今仍为西塘镇星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待项目用地得到批准后,将依法依规实施征迁工作。三、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125日收到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申请书》。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2020110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包含综上,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建设用地,目前还处在项目报批阶段,实地未动工建设,不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行为,故你们反映的事实不成立。内容的《关于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的答复意见》,2020115日通过邮寄予以送达,经查询核实,申请人胡某某已于2020117日签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履行了监管职责,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答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关于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的答复意见》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78900933)、《省发改委关于嘉善县丁栅至天凝公路改建拓宽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浙发改函〔2009268号)、《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批复嘉善县丁栅至天凝改建拓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浙交办〔2013196号)、《省发改委关于嘉善县丁栅至天凝改建拓宽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浙发改设计〔201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嘉善县丁栅至天凝改建拓宽工程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丁凝公路项目施工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2019)善综执字[5]037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善综执字[3]045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工现场照片、星建村提供情况说明、《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申请书》及信封(XA52890137433)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丁凝公路即嘉善县丁凝至天凝改建拓宽工程项目,该项目路线全长约30.9公里,起点位于嘉善县姚庄镇与上海市莲盛镇交界处,终于嘉善县天凝镇与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交界处。丁凝公路于20099月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浙发改函〔2009268号);20135月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浙发改函〔2013204号);20162月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浙发改设计[2016]13号);20178月取得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最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0178月嘉善银展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案发,丁凝公路项目用地已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尚未取得批复。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建筑项目用地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函〔2016216号)。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建筑项目路线中下甸庙互通连接线起于礼庙北侧,由北向南跨越礼庙港、马塔塘、湖嘉申线,终点与天凝镇商升路相接,长4.5公里。该连接线用地与丁凝公路项目设计用地有重合。为便于下甸庙互通连接线拼宽实施,上述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下甸庙互接线由嘉善县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指挥部代建。嘉善银展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下甸庙互通连接线工程施工中超出下甸庙互通连接线工程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20196月,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被申请人移送的嘉善银展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材料,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嘉善县天凝镇、西塘镇范围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2019)善综执字[5]037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善综执字[3]045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查处后,嘉善银展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违法用地建设施工。20199月嘉善银展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启动了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建筑项目路线中下甸庙互通连接线工程用地范围内土建3标建设施工。申请人所在的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段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况。

201989日,因丁凝公路(西塘镇)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胡某某自愿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房屋补偿协议。2019124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申请书》(XA52890137433),请求对丁凝公路(西塘镇)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工。20201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的答复意见》,载明“1.你们所述因丁凝公路(西塘镇)项目建设被征迁事项,涉及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建设用地,镇村正在做征地拆迁的有关前期工作,包括农户房屋的动员和搬迁,你户原房屋所在地块及承包田至今仍为西塘镇星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待项目用地得到批准后,将依法依规实施征迁工作。2.你们反映的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建设用地,目前还处在项目报批街道,实地未动工建设。综上,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目前还处在项目报批街道,实地未动工建设,不存在未批先建先征的行为,故你们反映的事实不成立。申请人于2020117日收到《答复意见》。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20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嘉善县丁凝至天凝改建拓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08号)批准该项目用地。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被申请人承担嘉善县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未批先建先征查处申请,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存在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丁凝公路项目涉及西塘镇星建村段建设用地,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正在做征地拆迁的有关前期工作,包括农户房屋的动员搬迁。申请人胡某某自愿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房屋补偿协议。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块及承包田至今仍为西塘镇星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未动工建设。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路段外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前,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移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已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反馈意见未完整告知丁凝公路,申请人所在村以外路段,非法用地查处情况,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