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12号 申请人:叶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俞曹村曹家溇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嘉善县人民大道1508号 申请人叶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8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上所有承包地的四至红线。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提供第二轮承包地四至红线图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19年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申请人第二轮承包地的四至红线图,经检索本机关没有你所要获取的相关信息,建议您向干窑镇政府或干窑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咨询。”申请人对此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施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既然申请人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早就颁发了,又怎么会缺少第二轮承包地的四至红线图呢?缺少了也就不符合规定办不出来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证。退一步说就算被申请人遗失了申请人的第二轮承包地的四至红线图,被申请人也有义务重新考察制作,而不是告知申请人向非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的镇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咨询。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责令改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82607233); 2.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8号);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叶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要求公开“干窑镇黎明村(原俞曹村曹家娄某号)叶某第二轮1998年10月1日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N0.3304210169**所有承包土地的四至红线。”被申请人收到叶某的申请后,经检索没有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编号:2019年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告知叶某:“你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本机关没有你要求获取的相关信息。”并于2020年1月20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二、对复议申请书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叶某要求公开:“干窑镇黎明村(原俞曹村曹家娄某号)叶某第二轮1998年10月1日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N0.3304210169**所有承包土地的四至红线。”第一、第二轮农村承包土地,均没有测绘地图,这是一个全国性的事实,本县也不例外。正因为存在这种情况,所以,2015年1月27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文件,要求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被申请人确实没有此项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收到叶某的申请后,书面告知叶某:“你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本机关没有你要求获取的相关信息。”叶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此前尚不存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叶某的复议请求,于法不符,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叶某公民身份证明;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挂号信信封(XA52882607233); 3.嘉善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8号); 4.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35966733)及邮件查询单; 5.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情况说明; 6.嘉善县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情况说明; 7.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嘉善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人叶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干窑镇黎明村(原俞曹村曹家娄某号)叶某第二轮1998年10月1日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N0.3304210169**所有承包土地的四至红线。1.距东;2.距西;3.汤家浜。”2020年1月20日,经被申请人检索,未查到有关材料,同时询问了相关工作人员也证实没有制作、存档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本机关没有您所要获取的相关信息,建议您向干窑镇政府或干窑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叶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未查到有关材料,同时询问了相关工作人员也证实没有制作、存档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答复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什么不存在,不存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根据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邮件号XA52882607233的给据信函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签收,《答复书》中错误表述收到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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