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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顾某某请求确认干窑镇人民政府二轮土地审批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0-07-29 09:5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18

 

申请人:顾某某

住址: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幸福河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干窑镇干窑大道188

 

申请人顾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程序违法,于202022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经书面审理已查明案情,本机关认为无需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违法并重新作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签字追究相关责任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主顾某某是新星村三社(原五社)村民,也是新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浙江省嘉善县档案馆调取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1、被申请人未经“小调整”正当程序第二轮延包主体应该保持一致就作出的《审批表》程序违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8月联合下发中办发(1997)16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未经“小调整”的正当程序,不具有“小调整”后的法律效果,第二轮延包主体应与第一轮承包主体保持一致。本案中,申请人户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前1985年1月底一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户已经确权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人:顾某某、鲍某某、顾某某)分得6.122亩。地理位置在原新星村5社原名叫6亩头,6.122亩位置:东面是原董某某承包田,南面的地块是原三社和五社农户自留田,北门原是条垄沟,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被申请人落款为1998年9月28日作出的《审批表》程序违法。申请人户至今未收到正当的被申请人的相关任何合法手续。2、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涉嫌伪造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姓名笔迹,追究相关责任人。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时间是1998年,申请人户主本人是文盲不识字,无行为能力签字,妻子小学生没有这样的笔迹,大孙女小学生,小孙女只有周岁多、女婿女儿根本不知情。该《审批表》家庭成员姓名笔迹不是申请人户家庭人员所签。申请人认为该《审批表》人员姓名笔迹涉嫌伪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审批表》违法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签字追究相关责任人,依法召开听证。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 一轮土地承包台账

2.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审批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曾于20131017日(干信[201359号)作出答复,并且申请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经提起诉讼,该案经过法院一审((2018)浙0421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审理,判定《申请书》、《干窑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自愿放弃协议书》及《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二审((2019)浙04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判定上述三份文书已经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二、申请人提出的“涉嫌伪造承包方家庭成员中的姓名笔迹”。经被申请人查明,该《审批表》不存在涉嫌伪造承包方家庭成员姓名笔迹的情形。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针对申请人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上述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表明,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时由新星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案外人承包一事,一直未提出异议,申请人陈述其直至2004年高速公路占地时才知晓其承包田相较第一轮承包时少了2.802亩的说法不符合常理。申请人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相关事实早已知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此次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干信[201359号);

2.民事起诉状;

3.2018)浙0421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

4.2019)浙04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计6.122亩。1998925日,申请人与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编号:08080**),载明承包土地面积3.316亩,合计3.32亩。申请人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较第一轮少2.81亩(实际为2.802亩)。涉案《审批表》上承包方部分,户主(签字或盖章)一栏空白,家庭成员栏载明家庭成员6人的姓名,承包土地面积计3.32亩(承包土地地块登记面积为3.316亩),《审批表》载明承包合同编号为08080**;盖有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经济合作社印章,落款时间为1998925日;同时盖有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印章,落款时间为1998928日。2007年,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开展二轮承包完善工作,对申请人户第二轮土地承包自愿放弃的2.81亩(实际为2.802亩)土地承包面积在机动田中予以适当解决,申请人户二轮土地完善后的面积为10.373亩(在册人口6人,社均面积为1.73亩)。申请人户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纠纷,2019827日,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019)浙04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认定二轮承包的相关的《申请书》《干窑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自愿放弃协议书》《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的程序违法,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批表》系依据1998925日申请人与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经济合作社签署的《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编号:08080**),对申请人户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批材料,《审批表》上载明的承包合同编号、承包期限、承包面积等均与《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一致。申请人确权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编号:08080**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审批表》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户第二轮土地承包自愿放弃的2.81亩土地承包面积也已在机动田中予以适当解决,申请人户二轮土地完善后的面积为10.373亩。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审批表》上的家庭成员签字涉嫌伪造问题,本机关认为,《审批表》上载明的家庭成员关系及姓名仅表明该户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而并非要求各个家庭成员本人签字,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共6人也与实际相符,故不存在伪造签字导致《审批表》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顾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