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22号 申请人:叶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俞曹村曹家溇某号 申请人:吴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俞曹村范南某号 申请人:沈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俞曹村曹家溇某号 被申请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8号 申请人叶某、吴某某、沈某某不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编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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