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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请求责令天凝镇人民政府履行村务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0-07-29 10:00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24

 

申请人:黄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翁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天凝镇古镇路99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村务监督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事项不当、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327日收到申请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因本案与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2020410日,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本机关于202059日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村务监督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1227日向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挂号信,编号XA52882617433申请村务公开一下要求提供翁村村建造公建配套用房信息予以提供,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村民委员会20191229日对申请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予以拒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职责,申请人为保障自身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三十六条,向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邮编XA42265895733,请求对天凝镇翁村村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依法公布翁村村建造公建配套用房信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至今已超60日,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不予答复,已经构成不作为。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翁村村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编号XA52882617433)复印件;

2.退件单复印件;

3.《责令改正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编号XA42265895733)复印件;

4.申请人黄某某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已履行村务监督职责。12020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责令改正申请书(12页)》,依据该《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要求翁村村民委提供公建配套用房相关资金信息(5条)等内容,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查处。2、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责令翁村村民委履职,村务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被申请人依职开展工作。2020111日,被申请人职能部门联系翁村村民委,告知了申请人要求村信息公开等申请,并通过《告知书》要求翁村村民委进行研究处置。32020123日,天凝镇翁村村民委出具《情况说明》,初步调查认为:(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造村公配房及相关资金与他本人没有直接关联;(2)此事发生在2010年,当时相关的建造资金情况村都公示过。同时,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按上级指示全力开展防控工作,等疫情防控结束后调研处置。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已进行履职监督。二、被申请人不具有确认村民委员会拒收邮件违法的职能。故此,申请人提出的所谓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被申请人履职情况是否告知申请人且有60天时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履行村务监督职责,敬请复议机关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人信件内容材料(责令改正申请书1份、寄翁村村信件信封1份);

3.寄天凝镇人民政府信件信封及物流信息;

4.告知书;

5.申请人要求村务公开条目照片;

6.情况说明。

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202059日听证会上,第三人提供了2020414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当面沟通交谈的视频资料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1227日向本案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村民委员会邮寄《翁村村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编号XA52882617433)一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提供翁村村涉及公建配套用房相关资金信息共五项,要求对上述五项信息予以书面提供。20191229日第三人拒收该信件。2020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确认第三人拒收邮件违法,并责令第三人履职,村务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202011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告知书》,要求第三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研究处置。2020123日,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称经初步调查认为:(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造村公配房及相关资金与其本人没有直接关联;(2)此事发生在2010年,当时相关的建造资金情况村都公示过。同时,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按上级指示全力开展防控工作,等疫情防控结束后调研处置。至2020319日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为止,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邮寄的《责令改正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村务监督职责,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村级组织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根据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第三人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作为承担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村民的反映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后,通过《告知书》的形式要求第三人进行研究处置,对反映的情况如何处理未向申请人释明、告知或答复,被申请人未能落实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