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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善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7-31 16:03 浏览次数:

意见反馈

“残疾人之家”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更好满足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由我会起草了《嘉善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公示如有问题,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嘉善县残联反映。

公示时间:2020年8月1日至8月11日(共11日)

反映问题受理电话:84011908

附件:《嘉善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善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31日


附:

嘉善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更好满足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之家”是指以日间照料为主,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服务,具有辅助性就业功能的专门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有合法的主体。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依托合法主体设立,包括依托各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等设立。

第四条 有统一的标牌标识。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机构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

第五条 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六条 有适宜的服务场所。机构选址应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的基本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防盗、门卫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完善的服务功能。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及康复医疗、娱乐健身、工(农)疗等服务,并根据场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第九条 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岗位设置合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0,并聘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和社工人员。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第十条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实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推行日常服务台帐管理,做到一日一志。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人员标准。

(一)残疾人员工。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5人(含)以上,其中,重度残疾人须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安置其他类别与级别残疾人参与管理和服务的,不得超过残疾人员工总数的10%。

由社会组织、企业或镇(街道)创办的“残疾人之家”(日托和全托照料机构),创办方应与接受庇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协议,选择适合接受庇护照料服务对象的劳动生产项目,持续开展辅助性生产劳动,产生的效益由庇护照料服务对象按劳取酬。为庇护照料服务对象提供免费食宿。庇护服务对象应参加社会保险。日托和全托 “残疾人之家”必须办理机构综合保险。

由企业创办的“残疾人之家”(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简称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创办企业应与残疾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选择适合残疾人的劳动生产项目,持续开展辅助性生产劳动。企业应每月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职工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为残疾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必须办理机构综合保险。

(二)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设置合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基本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五星级“残疾人之家”主要负责人须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四星级“残疾人之家”主要负责人须经过省(市)级以上专业培训,三、二、一星级“残疾人之家”主要负责人须经过县(市)级以上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其他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专(兼)职人员结构合理,康复(医护)人员具有专业资质或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护工、餐饮服务和卫生保洁人员、保安等人员身体健康并持证上岗。

日托和全托 “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人员与接受庇护照料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不低于 1∶10和1:6。应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符合条件的管理服务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员工的比例不低于1∶10,应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配备具有精神科临床经验的专(兼)职医护人员参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场地标准。

房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室内房屋建筑总面积应不少150㎡(以租赁形式解决场地的,必须签有三年以上合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室内有工作、生活等主要功能区块划分,整体布局协调,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室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 ㎡。

第十三条 功能标准。

机构应具备生活照料、劳动就业、康复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五大服务功。

(一)生活照料服务:配置中餐供应、午休、卫生保洁及其他生活服务功能区。

(二)劳动就业服务:配置生产劳动工作区,并创造必要劳动条件。

(三)康复服务:配置康复训练、辅具服务、精神残疾人服药、心理辅导等功能区。

(四)技能培训服务:配置生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功能区。

(五)文体活动服务:配置报刊书籍阅览、电视收看、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组织户外活动等功能区。

第十四条 设备标准。

(一)基本设施设备完善。配备包括相对独立的服务设施、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后勤服务设施以及照明设备、桌椅、床被、空调、卫生洁具、厨具、消毒柜等配套设备。

(二)功能设施设备完善。配备包括工(农)疗室(场所)、康复室、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康复设备和辅助器具、电视、网络、多媒体、体育健身器材等配套设备(器材)。

(三)安全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善。配备包括消防、防盗、监控、呼叫、应急设备和电梯、坡道以及楼道(通道)、走廊、卫生间的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制度标准。

机构应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一)基础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残疾员工守则、作息考勤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和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一日一志)等。

(二)服务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劳动及收益分配制度、康复服务制度、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文体活动制度、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工作流程、服务指南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出入机构管理制度、生活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按季节变化需要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评定标准。建立“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制度,按照自愿申请、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着重围绕规模条件、功能设置、运营管理、服务品质等方面,依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工作,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必须达到《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标准》三星级(含)以上。同时,加强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确保“残疾人之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企业创办的工疗型“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相关条件的企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以本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今后,随着优惠政策的调整变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也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为“残疾人之家”提供工作场地等用房。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之家”,对符合兴办“残疾人之家”的单位,由镇(街道)协调为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的工作场地和其他必须配套的用房;租用工作场地等用房,有条件的镇(街道)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其它50%由企业承担。工作场地和配套用房必须用于残疾职工工疗康复、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职业培训等服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给予“残疾人之家”管理、护理人员补贴。管理、护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最高可配备10人,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超过比例不予补贴。

第二十条 给予“残疾人之家”残疾职工培训补助。对“残疾人之家”经县残联批准组织开展的专门用于帮助残疾职工恢复功能、提高技能的培训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天6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5天。

第二十一条 给予“残疾人之家”残疾职工就业安置费补助。凡机构新招收、录用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善政发〔2016〕152号)文件规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给予“残疾人之家”的残疾职工床位费补贴。由县财政按实际建设床位安排残疾人休息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残疾人之家”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 残疾人10人以上,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成功创建三星级以上的“残疾人之家”,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为“残疾人之家”的残疾职工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具体标准和资金承担方式参照我县为残疾人统一购买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明确“残疾人之家”减免税金标准。“残疾人之家”符合福利企业标准的,按照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政策执行,其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不因减免税金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六条 其他扶持政策。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之家”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发改局要将创办“残疾人之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残疾人之家”建设立项与审批提供方便与指导;民政局要统筹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残疾人之家”建设;卫生健康局要合理调配现有医疗资源,支持“残疾人之家”专业医务人员配备;县人力社保局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财政(税务)局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之家”建设,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要依法落实对“残疾人之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之家”发展;残联要加大对“残疾人之家”建设的业务指导。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合力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残疾人之家”建设和发展。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残疾人之家”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加大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机构长效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建立“残疾人之家”创办的进退机制,进一步提升“残疾人之家”建设质量,逐步打造成建设标准高、服务质量优、科学管理实、社会影响大的具有嘉兴特色的“残疾人之家”。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作用,探索建立残疾人劳动项目调配机制。积极对接各种社会服务资源,为“残疾人之家”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志愿者服务提供支持。建立“残疾人之家”实名制档案,推动个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扩大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重大节日,指导“残疾人之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残疾人之家”的知晓度和认同感。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残疾人之家”宣传报道,宣传其在“庇护一人、解放一家、稳定一方”的重要作用。同时,总结挖掘先进经验做法,坚持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发展,为更多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庇护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 月15 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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