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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1-18 09:1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38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6号),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核查(编号2020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财产,位于嘉善县中山西路某号,被嘉善县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和下达补偿决定,并强制嘉善县银杏大楼小区指于申请人,故申请人要求获悉嘉善县银杏大楼:1.银杏大楼的项目立项批准书,用地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忽悠的形式答复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6号)

2.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路北侧,浦弄东侧老邮政局西【银杏大楼】安置房小区项目相关资料:1.银杏大楼项目立项批准书;2.银杏大楼用地审批文件;3.银杏大楼施工许可审批文件;4.银杏大楼规划许可审批文件;5.银杏大楼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6.银杏大楼施工单位及施工责任人;7.银杏大楼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2020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向陈某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告知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收到,将在法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检索和审查,申请人陈某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存在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嘉善县城市建设档案馆,且依法可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6号),并于4月27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复制件邮寄送达给陈某。为妥善保存已入库归档的设计图纸,避免因复印对设计图纸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故对陈某申请公开的银杏大楼设计图纸(载明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以光盘形式提供。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6号);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寄编号XA528188313**、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8361**);

3.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邮寄编号XA528188313**、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8361**);

4.陈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申请人陈某身份证明、邮寄信封XA422889575**、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XA422889575**);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

6.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寄编号XA528188429**、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8392**);

7.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邮寄编号XA528188429**、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8392**);

8.嘉善县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2020年第6号);

9.嘉善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基本建设);

10.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嘉善某置业有限公司银杏大楼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善发改投政〔2008〕196号);

1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善)土字[2007]21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嘉善华荣达置业有限公司银杏大楼定位规划图(1:500);

15.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6.电子光盘(银杏大楼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A422889575**),申请公开“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路北侧,浦弄东侧老邮政局西【银杏大楼】安置房小区项目相关资料:1.银杏大楼项目立项批准书;2.银杏大楼用地审批文件;3.银杏大楼施工许可审批文件;4.银杏大楼规划许可审批文件;5.银杏大楼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6.银杏大楼施工单位及施工责任人;7.银杏大楼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载明:“陈某公民:你(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收到,答复期限为法定期限内答复(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期答复,则另行通知),联系电话:84027170”,并于2020年4月22日向申请人陈某邮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邮寄编号XA528188429**)。经检索和审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6号),并于4月27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相关政府信息答复材料邮寄给陈某(邮寄编号XA528188313**)。对于申请人要求获取的银杏大楼安置房小区项目相关资料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为纸质材料,对于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第5项,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为电子刻录的光盘。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复议机构于2020年6月28日发出《行政复议调查函》要求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说明。申请人回函,认为:1.申请人要求获悉银杏大楼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被申请人提供发改委初步批发,未完成审批;2.银杏大楼用地审批文件未完成审批,该文件只是嘉善县人民政府的批复,还需市、省各级职能部门审批,故不是申请人所要获悉的文件;3,4文件合法性存质疑;5.未按申请人要求的纸质提供,申请人电子文档打不开;7.文件的合法性存疑,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2018年3月1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对魏塘街道卖鱼桥-西城半岛(西门一期)地块范围内中山路某号房屋作出善政补决字〔2018〕第3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为陆某某、陆某某、程某某)。被征收人陆某某、陆某某不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申请人陈某(被征收人陆某某儿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浙行终18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陈某向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申请公开涉及魏塘街道卖鱼桥-西城半岛(西门一期)地块征收、安置房银杏大楼的有关信息申请件共32件(其中在(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后的申请件为28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3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6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申请人陈某,围绕西门一期地块征收及安置房银杏大楼,向嘉善县数个政府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实质是质疑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人陈某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对本案提起的行政复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