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不予处理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1-18 14:49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43号


申请人:邓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5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2020年第01号《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申请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0年第01号《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履行查处违建行为并恢复原状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很明显没有进行有效的检索,且检索结果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合。申请人是因为相邻权,妨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正常通行,并且提供了图片。相邻权就是申请人的邻居,地址是很明确的,也有实物的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编号:2020年第01号《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2.《查处农村违法建围墙的行为》及围墙照片,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446812885**);

3.申请人邓某某户籍证明及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检举人“信息不实”。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要求“查处下甸庙西村周某某违法修建围墙的行为”的申请(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已将“周某某”修改为“周某某”),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在西塘镇辖区内无周某某此人的登记信息,而申请人提供的建筑物照片无门牌信息,仅凭此照片无法确定其具体位置。故被申请人据此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二、因西塘镇辖区内查无此被举报人,且依法又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故在当时被申请人依据客观情况作出《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综上,请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邮寄信封及挂号信单号查询(XA446812885**);

2.《查处农村违法建围墙的行为》申请书及实地照片;

3.嘉善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证明》;

4.《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528963665**)。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邓某某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查处农村违法建围墙的行为》,请求查处下甸庙西村周某某户违法修建围墙的行为。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经查询,下甸庙村户籍人员中无周某某此人,您提供的照片中亦无门牌信息,本机关无法对具体情况进行核实。故对于您要求查处的申请本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经下甸庙村村民委员会查证,下甸庙村内并无周某某,申请人邓某某家东北侧邻居周某某家的围墙并未占用申请人邓某某家的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用地。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本案,申请人邓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下甸庙西村周某某违法修建围墙的行为,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在西塘镇辖区内无周某某此人的登记信息,而申请人提供的建筑物照片模糊也无任何门牌信息,仅凭此照片无法确定其具体位置。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作出《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亦在规定时间内将《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符合法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