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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1-18 14:57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66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申请人陈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编号:2020年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编号:2020年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重新答复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本案,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的答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中的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此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答复中告知“如认为本机关办理(答复)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