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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邓某某申请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11 14:33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2020〕71号

申请人:邓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邓某某申请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7月6日申请人收到挂号信xa527419523**的邮件,关于邓某某申请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答复意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答复西塘镇下甸庙村出具的情况说明,目前郁某某户1.2亩承包地由村流转给种粮大户耕种,未涉及征用郁某某户的1.2亩承包地,郁某某户的1.2亩承包地仍在耕种,不存在被强制征用,故反映的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至今没有拿到流转费用,也没有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综上,申请人申请查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土地房屋被非法占用事实存在,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处理,没有尽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邮寄信封(XA46524596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告知书》(嘉自然资规复告书〔2020〕4号)、《嘉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局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知》(嘉法行字〔2019〕2号)及申请人邓某某身份证明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事实依据充分。申请人邓某某(郁某某丈夫)以“自己家的1.2亩承包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征用”为由,申请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事项,经调查,根据西塘镇下甸庙村出具的情况说明,郁某某户共承包土地1.2亩,该地块四至:东至郁某芳户、南至水沟、西至郁某明户、北至某路,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0年9月10日经实地踏看,该地块现场为农作物种植状态,未被征用。二、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包含“综上,郁某某户的1.2亩承包地仍在耕种,不存在被强制征用,故你反映的事实不成立。”内容的《答复意见》,并邮寄送达。经查询核实,申请人已于2020年7月5日签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答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答复意见》、邮寄凭证、《答复意见》签收情况、下甸庙村情况说明、实地照片(2020年9月10日)、承包地区位图、《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签收记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98年9月20日与嘉善县下甸庙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由郁某某(邓某某妻子)户承包土地1.2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邓某某邮寄的《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申请人称在2020年5月16日中午发现自己家的1.2亩承包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征用,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经向下甸庙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下甸庙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30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如下:“兹有西塘镇下甸庙村某号郁某某户于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签订承包地1.2亩,该地块坐落四至:东:郁某芳户;南:水沟;西:郁某明户;北:某路。目前该地块流转村里由种粮大户耕种。本次丁凝公路道路工程未征用到该地块。”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答复意见》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载明:“经调查,根据西塘镇下甸庙村出具的情况说明,目前郁某某户1.2亩承包地由村流转给种粮大户耕种,未涉及征用郁某某户的1.2亩承包地。综上,郁某某户的1.2亩承包地仍在耕种,不存在被强制征用,故你反映的事实不成立。”申请人于2020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嘉善县下甸庙某村土地通过下甸庙村统一流转给王某生,每亩租金为750元一年,流转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社员郁某某户(户内成员郁某某、邓某某2人)的1.2亩二轮承包田,年租金为900元,2016年租金由郁某珍(郁某某妹妹)代领取,2017年至2020年承包田租金一直未有人领取,村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7月21日将4年租金3600元打至郁某某账户(62309104990652140**)。丁凝公路用地未占用郁某某户的二轮承包田和自留地。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被申请人承担嘉善县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本案,申请人邓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承包的1.2亩土地被强制征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被申请人向下甸庙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郁某某户(户内成员郁某某、邓某某2人)的1.2亩二轮承包田由下甸庙村流转给种粮大户耕种。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未进行实地踏看,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于2020年9月10日进行了实地踏看,涉案土地现场为农作物种植状态,未被征用。对于被申请人调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机关予以指正。经本机关调查,截止目前,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仍耕种了农作物,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承包地被强制征用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