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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嘉善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11 16:53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2020〕78号


申请人:吴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俞曹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审计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勋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审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嘉善县审计局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其审计法定职责。经本机关《告知书》释明后,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回复材料,撤回了第2项“责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其审计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称:2020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获悉位于干窑镇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建设一期,二期,工程治本小区{某小区}安置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作出编号为2020年【0*】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未对该项目进行审计,无该信息,申请人认为,安置房上政府民生工程,理应审计,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依据审计法第22条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依据上述法律。被申请人理由审计该安置房小区,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出现违规行为,故被申请人违反法律不予审计侵犯了申请人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综上,理应撤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申请人吴某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2020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吴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获悉“干窑镇‘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建设一期、二期工程治本小区(某小区)安置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并于当日寄送申请人吴某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后,经检索被申请人未对上述项目开展审计,没有申请人要求获悉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吴某某无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答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编号:2020【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据及邮件查询单;

3.情况说明及检索截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嘉善县审计局收到申请人吴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依法请求嘉善县审计局公开干窑镇‘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建设一期、二期工程治本小区(某小区)安置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经被申请人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告知申请人:“经查实我单位未对上述工程及事项开展审计,故无所申请公开之信息”,并于当日邮寄(EMS11717438917**)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于9月12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公开的干窑镇‘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建设一期、二期工程治本小区(某小区)安置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未对上述工程及事项开展审计,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书》,履行了法定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什么不存在,不存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审计局作出的编号:2020【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