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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0-11 10:48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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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推动海洋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念好新时代“山海经”,聚焦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创新集成政策,推动建设项目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落地,努力打造全省经济新增长极,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到2025年构建生态空间10万亩,海堤生态化改造80公里,退填还海(滩)1500亩,拆除堤坝4公里,总投资约80亿元;报部备案通过率达到90%左右,提供建设用海面积30万亩,审批(备案)面积10万亩以上;完成有效投资5000亿元左右,历史围填海区域亩均产出和单位面积有效投资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二、主要举措

(一)强化空间规划引领。

1.推进“多规合一”,强化规划管控。按照陆海统筹要求,将历史围填海区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规划开发保护目标、空间结构、功能分区和空间控制线;编制省市级海岸带、重点产业平台等特定区域和领域的专项规划,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处置重点和要求、产业功能和布局等;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编制国土空间详细布局方案,明确地块用途、使用强度、设施配套和风貌引导等控制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项目以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区域内确需配置城市功能区块的,允许通过设置战略预留区和留白用地实行规划管控,统筹布局配套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动职住平衡,支持配套设施建设。围绕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进行要素整合,集中布局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形成产城融合、资源共享、产融互动的公共服务设施综合供给、集中配套模式;支持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工业用地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配建办公及生活设施,建设职工集体宿舍;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布局建设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人流、物流集聚。(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优化临港产业布局。

1.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制定实施甬舟温台临港产业带建设方案,引导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现代海洋渔业等现代临港产业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布局。支持开发区(园区)参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开发建设,根据需求经批准后可设立分片区。合理布局小微企业园,提升小微企业产业集聚度。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向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布局和集聚,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在沿海地区开展临港低效用海有机更新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2.发挥科技优势,打造企业科创集群。创新科技支撑政策,支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强化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打造临港产业技术先发优势。积极支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质科创项目纳入省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库。引导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设立职业院校,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引导激励机制。

1.实行指标奖励,引导重大项目落地。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按0.7修正系数下调,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其中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用海面积的50%奖励、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按用海面积的30%奖励、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按用海面积的20%奖励。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该条款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试行3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2.加强陆海统筹,鼓励企业“出城入海”。鼓励城镇及周边企业向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集聚,陆域原有企业用地腾退的,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当地政府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的腾退土地,支持其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并奖励当地政府用地计划指标。各地相应制定标准和配套政策,推动所涉城镇用地旧城改造、有机更新、功能升级。加强山区26县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间产业承接、转移和协作,通过资金补偿、建立飞地或转移产业园等方式,引导山区26县企业到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布局落地,构建山海协作样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1.加强财税支持,确保处置降本增效。统筹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加大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对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

2.加强金融支持,多渠道缓解资金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申请地方政府债券。大力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加大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相关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融资。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形式支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项目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探索市场化方式支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重大经营性项目,合理确定贷款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积极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五)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1.加大配套投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对接地方骨干交通网络,优先将区域内的主干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十四五”交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与城市间轨道交通快线网络,全面提升与城市各节点的连通效率。优先保障海塘安澜千亿工程、生态海堤和生态海岸带建设,支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水利基础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布局落地,优先列入部门年度实施计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2.突出数字赋能,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数字化管理纳入数字国土空间统一建设,设立专门模块和场景,加强区域规划、产业、生态修复、科研投入等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分析、应用。建立“一码管空间”业务链,串联空间规划、产业布局、用海审批、投资落地、动态监管等环节,打造业务应用服务群,加快流程再造、规则重构、生态重塑,实现整体智治的数字化管理新格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资源保护利用。

1.创新用海政策,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海域使用权审核标准化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多环节并联审查,试点开展“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用海改革。简化海域使用论证,直接引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探索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内水系、绿化、廊道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实行用海备案审批改革。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合并审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加强保护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坚持修复先行、绿色发展原则,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改善内外互通性、修复滨海湿地、退填还海(滩)、沙滩修复等措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修复工程进行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围填海项目经评估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责成违法用海主体限期拆除,违法主体拒不执行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代为拆除。沿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生态修复实施计划,提出分年度量化指标,明确实施主体、修复资金、修复措施、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起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谋划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引进、生态修复推进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定期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进度的监测工作,建立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地方及时开展跟踪督促,对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地方进行总结并推广经验。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海洋强省建设专班的统筹下,明确职责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沟通配合,确保高质量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pdf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