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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某请求确认大云镇政府强制处置承包地自留地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13 16:29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73号

申请人:叶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敏丽     职务:镇长

申请人叶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处置申请人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及自留地上果树和农作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2020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机关认为无需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处置申请人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及自留地上果树和农作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1998年10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核实,对申请人承包经营的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地块2.09亩、某二号地块2.66亩和0.35亩自留地核发浙农包(善)字第03133**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该证明确记载:“该农户对本证所列土地享有30年承包权,起止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梨树、桃树等果树1180株,并套种玉米、山芋、芋头、黄豆等农作物。2020年8月22日6时左右,被申请人动用4台挖掘机强制处置了申请人种植在承包土地上的1180株果树及套种在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在非工作时间实施强制处置申请人财物的行为严重违法;2.涉案具体行政强制处置行为缺乏依据,亦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听证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强推现场及部分果树等照片16张、购买果树记录及果树送货单、嘉兴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7日)、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华夏湿地公园工程项目急需推进,加上又是县级重点公益性项目,镇领导、江家村村二委班子人员多次上门与叶某某父母沟通,与叶某某数次约谈(有照片记录的约谈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点46分在江家村二楼会议室,2019年7月24日上午11点在大云镇政府,2020年3月18日下午2点48分在叶某观家中,2020年6月3日中午12点49分在村二楼会议室,2020年8月12日上午10点43分在村二楼会议室,2020年8月18日上午11点在叶某观田头(照片附下),叶某某不愿配合,强调无理要求,故屡次未能达成共识,经多方协商对叶某某户土地进行了保护性施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推进民生工程构建和谐社会采取了保护性施工,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约谈现场照片6张。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发放申请人《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权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载明:承包方:户主叶某某,人口3人;发包方全称:大云镇江家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合同编号:03133**;承包土地面积4亩4分;承包土地地块登记:地块名称某一号,面积2.09亩;地块名称某二号,面积2.66亩,另注明0.35亩自留地。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于2020年8月22日上午,组织人员对叶某某户承包地及自留地上的果树、农作物进行强制推毁。申请人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嘉善县2019年度盘活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号:浙土字(330421)D[2019]-0003。2020年1月2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嘉善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征收地块包括“2019A-182-4号地块”。叶某某户涉案自留地及某一号、某二号承包土地地块部分面积处于2019A-182-4号地块征地红线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本案申请人自留地、部分承包地位于2019A-182-4号地块红线内,申请人叶某某所种植果树及农作物在未得到相应补偿亦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前提下,即被被申请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强制推毁,该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强制推毁申请人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及自留地上果树和农作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十二月三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