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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13 17:2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84号


申请人:沈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俞曹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8月30日被申请人邮寄编号XA52884044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23日收到答复书,该答复书申请人认为文不对题,事实不清,如:1:答复书第1、2条是答复申请人的第几条?2:答复书第3条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指的申请人哪几条,比如第一条土地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还是“一书四方案”或者第七条二公告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所以说该答复书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故申请人向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

3.申请人沈某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事实清楚,依据准确。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沈某某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获悉“嘉善县干窑镇某路段’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下列政府信息:1.浙江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3.嘉善县政府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4.嘉善县政府就该宗土地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和现在占有该宗土地的使用者名称;5.失土农民签署的土地调查现状知情确认材料;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及勘测定界图;7.征收土地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8.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由于嘉善县干窑镇某路段项目用地属于存量建设用地,通过集体使用方式将土地供应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过申请人要求获取的“1.浙江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3.嘉善县政府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 5.失土农民签署的土地调查现状知情确认材料;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及勘测定界图;7.征收土地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8.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的政府信息。由于“4、嘉善县政府就该宗土地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和现在占有该宗土地的使用者名称”信息中:“土地使用证”不属于《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土地使用权证是由被申请人制作,但是由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现在占有该宗土地的使用者名称”信息,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因此,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主要内容为“1、“嘉善县政府就该宗土地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不是政府信息。2、“该宗土地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你应当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到嘉善县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3、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程序合法。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沈某某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并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寄送。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中国邮政邮件单及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

4.嘉善县建设用地审批建议书; 

5.地类面积统计表、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6.关于干窑镇沈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检索情况的说明;

7.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沈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嘉善县干窑镇某路段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下列政府信息:1.浙江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3.嘉善县政府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4.嘉善县政府就该宗土地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和现在占有该宗土地的使用者名称;5.失土农民签署的土地调查现状知情确认材料;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及勘测定界图;7.征收土地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8.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信息和成交确认书。”除第4项中“嘉善县政府就该宗土地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权属性质、来源”相关信息外,其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告知申请人:“1、‘嘉善县政府就该宗土地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不是政府信息。2、‘该宗土地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你应当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到嘉善县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3、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EMS11418872335**)申请人沈某某,申请人于9月23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沈某某申请公开的嘉善县干窑镇某路段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中“嘉善县政府就该宗土地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其中“土地使用证”是颁发给土地使用权人的凭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该宗土地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查询,并无不当。第4项信息中“现在占有该宗土地使用者名称”及第1、2、3、5、6、7、8项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确认并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