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18 16:27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90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不服编号为2020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2.裁决被申请人“不作为”行政行为,责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

申请人称:2020年9月27日申请在网上依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悉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某农贸市场{某农贸市场委托管理合同、招投标合同、中标金额情况}的政府信息,2020年10月22日,嘉善县市场管理监督局习惯性的向申请人要求补正,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说明理由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时进行了补正,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照搬申请人的补正法律释明,称申请的理由不合理,本机关不予受理的政府信息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戏弄申请人补正,收到补正后称还是不合理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是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还是纵容被申请人未办理有关手续从而包庇被申请人掩盖违法事实,且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过任何事项,并未涉及相关内容,何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特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裁决被申请人不作为行政行为,责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互动平台【嘉善依申请公开】提交的办件编号:【JS202009001**】;

2、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告2020年第*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

3、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

4、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贵局依法公开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某农贸市场﹛某﹜农贸市场委托管理合同,招标合同,中标金额情况,申请人拒绝网络链接,请求书面答复,信息用途描述为“生活所需”。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告知书》(编号:告2020年第*号),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具体的申请理由并提供所述理由的证明材料,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称:“补正告知已收到,申请人认为,你局串通嘉善县各职能部门故意抬高申请人合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门槛,保护嘉善县未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嘉善县各个职能部门一而再,再而三的刁难申请人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嘉善县各级职能部门犹如一块遮羞布来用所谓的补正权来遮盖其违法行为,是滥用补正权的行为,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条例,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申请人的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综上,申请人要求获悉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你局未主动公开,申请人依政府信息公开却用各种理由滥用政府信息补正权是设置门槛,故收到补正后立即公开主动公开申请人要求获悉的政府信息,如不予公开,申请人会行使自身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制作《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并于11月4日送达给申请人。以上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经查询,申请人自2018年4月份以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起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达46件,其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某以“生活所需”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不合理,故对其请求不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未侵犯申请人陈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信息公开办件通知单(办件编号:JS202009001**);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告2020年第*号)及邮寄信息EMS10875575115**、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EMS10875575115**);

3、申请人补正材料及邮寄信封(XA422884967**)、邮政快递包裹查询结果(XA422884967**);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及邮寄信息(邮件交寄单EMS10875575075**、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EMS10875575075**);

5、嘉善县市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承办表(2020年第*号);

6、陈某申请信息公开汇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JS202009001**),申请人“要求贵局依法公开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某农贸市场﹛某﹜农贸市场委托管理合同,招标合同,中标金额情况,申请人拒绝网络链接,请求书面答复,信息用途描述为“生活所需”。经被申请人查询核实,申请人自2018年4月以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起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达46件,其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告知书》(编号:告2020年第*号),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具体的申请理由并提供所述理由的证明材料,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陈某于2020年10月23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XA422884967**),申请人称:“补正告知已收到,申请人认为,你局串通嘉善县各职能部门故意抬高申请人合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门槛,保护嘉善县未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嘉善县各个职能部门一而再,再而三的刁难申请人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嘉善县各级职能部门犹如一块遮羞布来用所谓的补正权来遮盖其违法行为,是滥用补正权的行为,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条例,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申请人的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综上,申请人要求获悉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你局未主动公开,申请人依政府信息公开却用各种理由滥用政府信息补正权是设置门槛,故收到补正后立即公开主动公开申请人要求获悉的政府信息,如不予公开,申请人会行使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某申请的理由不合理,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告知申请人“本机关认为您所申请的理由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处理”,并于2020年11月4日邮寄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于同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本案申请人自2018年4月份以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起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6件,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本案申请人在申请案涉信息公开时,描述的用途为“生活所需”,但其申请的案涉信息明显与其正常生活需要无关,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其说明理由,由于申请人仍未补充合理的申请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不合理,作出《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0年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