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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18 17:23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103号

申请人:张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世纪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滕少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其《关于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工程建设施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工程建设施工申请书》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因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工程建设,需征收(用)户主为张某某的位于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某号房屋和宅基地。2019年8月底,嘉善县和西塘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和挖掘机等设备,对张某某的住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强制处置了张某某房屋内外大量财物。2019年9月28日,又拆除了张某某建造的正屋西南侧一间小屋,致使张某某损失惨重,现居无定所,四处流浪,苦不堪言。据此,申请人于9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送《关于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工程建设施工申请书》,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补(赔)偿工作未落实前,务必暂停涉案工程建设,否则,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均由施工方和该项目业主承担。可时至今日,音讯全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首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或者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补证或者更正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补证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证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证或者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但申请事项即时办结的除外”。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既不履行法定职责,又不作出答复,其程序严重违法。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书后,并没有在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显属怠政懒改不作为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不对申请人提起的履职申请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其行为严重违法。基于此,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三份证人证言、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资料、房屋审批相关资料、房屋被毁前后照片、两份催告函、房屋损失清单、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就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已作出书面答复。2020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出的《关于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施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被申请人经审查后,针对申请人信件中所述请求事项,作出如下答复:1、你要求的“在补(赔)偿未落实前,务必暂停涉案工程施工”理由不充分;2、对于你提出的财产评估、补(赔)偿等相关问题,请到有关部门依法主张。被申请人作出如上答复后,已通过邮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了申请人。二、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答复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申请的请求事项为:要求被申请人在其补(赔)偿未落实前,务必暂停涉案工程施工;立即启动对申请人住房和财务损失评估工作、立即安排申请人安置宅基地建造房屋并给予合理补(赔)偿等请求。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实质上是对已有事件和现状的描述和反映,属于反映情况的信件,并非属于被申请人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应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被申请人是否予以及时答复,实质上对申请人的权益不创设新的权力义务,也不损害申请人原有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就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作出书面答复,故不构成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嘉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关于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工程建设施工申请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EMS快递单(编号:11231209854**)、《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工程建设施工申请书》(XA421928397**),请求“1、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施工。2、立即启动对申请人住房和财物损失评估工作,立即安排申请人安置宅基地建造房屋,并对申请人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补(赔)偿”。根据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于9月2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状态为:“已签收,收发室”。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你要求的“在补(赔)偿未落实前,务必暂停涉案工程施工”理由不充分;2、对于你提出的财产评估、补(赔)偿等相关问题,请到有关部门依法主张”,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EMS11231209854**)。申请人于12月24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申请人在《关于立即停止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某号路段工程建设施工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一项申请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未能及时处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未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法律后果;第二项申请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已无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必要。

综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嘉善县交通管理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