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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顾某某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21 15:0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92号


申请人:顾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金丰   职务:主任


申请人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000*),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因申请人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并勒令枫南村民委员会把《某某杂货店》被拆情况上报到魏塘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称:《某某杂货店》是申请人所建造。请看2020年11月11日挂号信邮政号码XA422758685**中的附页11的委托协议书。关于投诉“行政诉讼案”的时间是无超期,请看2020年11月11日挂号信中的附页19-27页的邮件清单。当时申请人没有政治地位和建造店屋地址,申请【】人吸取了在枫南乡集镇不能造屋的教训,秘密委托堂弟顾某根建造。但政府部门中的干部一口咬定是申请人堂弟顾某根建造。因当时申请人和堂弟对法律不懂,只知道向一个借钱和担当造屋责任,误写在“说明书”上的“担保”二字,之后也纠正。如果政府部门中有干部还是认为《某某杂货店》属于顾某根建造,还是有纠缠不清之人,请他们拿出证据来,说明不是申请人建造的,申请人无话可说。否则,追回贪污巨款。故申请人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魏塘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惠民街道答复《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3.顾某某等三人健康证;4.魏塘镇人民政府《关于枫南村顾某某来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嘉善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小组《关于顾某某通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小组《关于顾某某通知信访事项符合意见书》;5.顾某根的说明书;6.顾某某的委托协议书;7.顾某某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8.(2015)嘉善行受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2015)浙嘉行受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2016)浙行申48*号《行政裁定书》;9.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函》;10.挂号信邮件查单;11.邮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厅快递单;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收据清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答复结论正确、有效。申请人顾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有关“原魏塘镇政府某公路拓宽拆除某某杂货店赔偿去向的材料。时间大约1990年-08年,还有,2018年-2020年”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经调查,没有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以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征询部分内设机构、向街道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以及通过检索魏塘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等方式查找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均未找到。被申请人已充分尽到调查、检索的职责义务,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的行为完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二、被申请人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检索结果,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处理方式予以答复。因此,答复行为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三、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与本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无关。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和答复,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到的原行政行为完全无关,申请人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而提起行政复议并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缺乏事实和理由。综上,敬请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EMS邮寄存根及收寄流程;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版)》;4.《关于协助调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通知》和《办理结果回复》;5.《关于协助查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档案的通知》、《办理结果回复》以及档案室查询照片;6.魏塘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检索结果截图;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顾某某向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原魏塘镇政府某公路拓宽拆除某某杂货店赔偿去向的材料。时间大约1990年-08年,还有,2018年-2020年。”2020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分别向魏塘街道信访工作办公室、魏塘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魏塘街道档案室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通知》,要求其协助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经魏塘街道信访工作办公室、魏塘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魏塘街道档案室检索,均回复未查询到上述信息材料。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在嘉善县政府门户网站输入关键词“顾某某”、“某公路”、“某某杂货店”方式搜索也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000*),答复内容如下:“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上述答复。”2020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EMS11030428345**),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未查到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作出答复,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无不当。关于申请提出的“要求勒令枫南村民委员会把《某某杂货店》被拆情况上报被申请人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00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