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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县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2 08:35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

(四)《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1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等六部分内容。

下面我来为您简要介绍各部分的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县属国企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备案。

(二)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了在企业管控、风险管理、投资并购、固定资产投资、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或增资、改组改制、购销管理、工程承包与建设、资金管理、担保责任、资源型资产租赁管理等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认定:根据工作职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和集体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县属国企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失误或偏差,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和县属国企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整改等程序,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由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县属国企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分类处置。

四、新旧政策变化

与《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5〕141号)相比,《嘉善县县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善政办发〔2015〕141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嘉善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

解读人:张红兵(县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3-84123174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