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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祥沈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25 10:28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95号


申请人:沈某祥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鑫锋村某号

申请人:沈某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鑫锋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申请人沈某祥、沈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善自征补决〔2020〕LX-00*号补偿安置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0年11月18日收到后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善自征补决〔2020〕LX-00*号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鑫锋村村民,在此拥有合法房屋,因2018A-5*号地块建设需要被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但目前申请人尚未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申请人也未与任何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善自征补决〔2020〕LX-00*号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补偿安置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该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位于罗星街道鑫锋村的部分承包田、自留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因2018A-5*号地块建设需要被征收,但申请人尚未和任何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的事实情况如下,申请人有4*号承包田(面积4.09亩)、6*号承包田(面积0.67亩)、自留地(1.17亩)被征收,另有1.3亩承包田未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在本村有宅基地一块,用地批准面积为145平方米,拥有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该宅基地上有两户,分别为沈某祥户与沈某户,其中沈某祥户户内人员为沈某祥、王某珍、沈某一三人,其建有2层楼房,合法建筑面积为248平方米;沈某户户内人员为沈某、邵某、邵某程三人,其合法建筑面积为14.8平方米,该处房屋已经经过法院调解给沈某。被申请人在《补偿安置决定书》中对合法建筑面积、户数及户内人员调查均不准确,应该修正并依法补偿。二、补偿安置决定中的安置补偿内容不合理。第一,《补偿安置决定书》所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准确。沈某祥户合法建筑面积应当为248平方米,即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为248平方米,可安置面积应当为248平方米;沈某户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为14.8平方米,该户有三户人口,邵某程为独生子女,可应当为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第二,该《补偿安置决定书》中公寓房安置不合理。据申请人了解,该方案可选房源的某某家园小区、某某港小区仍有大量现房,但在《沈某祥户补偿安置方案》中仅仅提供4处房屋,并直接作为拟安置房源,完全没有考虑申请人的意见和实际需求。同时,据了解该可选房源中的某某港小区的房屋为无产权证房屋,将其直接安置给沈某户不合理。第三,该《补偿安置决定书》相关费用规定不明。如在涉及房屋安置的方案中,均涉及代办费金额一项,该《补偿安置决定书》中未提及该代办费的用途及计算方式,实属不合理。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有误,决定依据和决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3.(2014)嘉善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4.善自征补决〔2020〕LX-00*号《补偿安置决定书》;5.《沈某祥户补偿安置方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事实清楚。因2018A-5*号地块建设需要,征收申请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鑫锋村,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421)〔2018〕0009号),批准安排建新区用地27.638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27.6389公顷。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善政征告〔2018〕第19号),并予以实施。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善土征〔2018〕第131号)。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善土征〔2018〕第131号),批准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后)》(善土征〔2018〕第131号)。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事实清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人的补偿与安置的依据如下:(一)青苗补偿: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1号)规定,结合高铁新城项目实际,承包田以1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自留地以66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小计64842元。(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0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18号)规定执行,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被征收房屋及装潢装修补偿,计264946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计52178元。以上两项合计317124元。(三)人员安置: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承包田面积4.76亩,村人均耕地面积1.7916亩,可安置人员为3人。根据《嘉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善政发〔2011〕100号)、《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对被征收人户不满16周岁可安置人员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标准为19440元/人;对被征收人户16周岁以上可安置人员按照养老安置方式实施人员安置,人均缴费额为上年度全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2倍,目前是145424.4元。(四)房屋安置:被征房屋坐落于罗星街道鑫锋村,合法户型建筑面积247.7平方米,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其中沈某祥分户(沈某祥、王某珍、沈某一)标准面积为120平方米,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为165.13平方米,可安置面积165.13平方米;沈某分户(沈某、邵某、邵某程)标准面积为160平方米,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为82.57平方米,可安置面积160平方米。根据《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善政发〔2013〕62号)和《关于调整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2号),对被征收人按照公寓房安置方式实施房屋安置。公寓房安置方式内容如下:1、安置标准:公寓房结算价格为标准面积以内,按58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标准面积以外、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按96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选房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但套内不可分割面积(一般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除外,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35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因安置房面积不匹配导致选房面积再超过套内不可分割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61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但限于20平方米以内;再超面积部分按公寓房市场价格结算。2、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给予从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六个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500元加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标准:每户1500元/次,每户按两次计算。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法律依据充分。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程序合法。2020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申请人对安置户型及安置面积等有异议,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与本次行政复议相同内容的申辩意见。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就该事项展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采纳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当场送达并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以下证据、依据:1.《补偿安置决定书》善自征补决〔2020〕LX-00*号及送达回证;2.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3.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书;4.沈某弟、沈某祥勘测定界图、规划图、勘测图;5.妇幼保健院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红线等相关材料;6.嘉善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善政征告[2018]第19号及公告情况记录;7.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善土征[2018]第131号及公告情况记录;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9.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善土征[2018]第131号及公告情况记录;10.征收土地协议书;11.征地补偿支付到村凭证;12.社保部门结算单;13.被征农户社会保障费汇入社保专户的凭证;14.养老安置名单及公示照片;15.户籍情况调查表;16.房屋、土地承包权属证明材料;17.关于沈某祥所属房屋及装潢价值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8.拆迁公司相关资质材料及签订的委托协议;19.评估公司相关资质材料及签订的委托协议;20.《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善自然资规征〔2019〕LX-00*号及送达回证;21.公证书及提存单;22.询问笔录;23.征地工作及被征地农户阻碍国家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24.村集体同意交出土地的情况说明;25.多次动迁工作记录;26.相关人员身份证明;27.《责令交出土地事先告知书》善自然资规责交告〔2019〕-*号及送达回证;28.《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9.《听证通知书》善自然资规听通〔2019〕*号;30.听证笔录、签到表等听证会相关材料;31.听证会意见采纳通知及送达材料;32.房屋评估报告变更材料及送达;33.公证书及提存单;34.《行政复议决定书》善政复决〔2019〕2*号;35.《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善自然资规责交决〔2019〕-*号及送达回证;36.《行政复议决定书》善政复决〔2019〕3*号;37.户籍情况调查表;38.沈某祥户承包田及自留地情况说明;39.沈某祥户勘测界定图;40.沈某祥户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情况说明;41.关于沈某祥所属房屋及装潢价值评估报告复核复评权告知书;42.评估报告异议复核申请书;43.评估报告异议复核申请答复意见及回执;44.人员安置情况说明;45.2018年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数据;46.《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善自征补告〔2020〕LX-00*号及送达回证;47.申辩意见及邮寄材料;48.公证书及提存单;49.法律及政策依据节选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421)[2018]0009号)同意嘉善县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批准安排建新区用地27.638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27.6389公顷。该批次建设用地包括2018A-5*号地块,沈某祥户承包田(部分)、自留地及房屋位于2018A-5*号地块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2018年11月1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善政征告[2018]第19号),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善土征[2018]第131号),并同时在鑫峰村公告栏和地块田头予以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经审批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善土征[2018]第131号),并同时在鑫峰村公告栏和地块田头予以公告。2019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沈某祥户善自然资规征〔2019〕LX-00*号《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认定2018A-5*号地块涉及沈某祥户承包田6.33亩、自留地1.17亩,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共计83367元;沈某祥户被征收房屋合法户型建筑面积236.8平方米,房屋及装潢等附着物补偿款共计266520元;沈某祥户可安排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沈某祥户可安置面积为236.8平方米的公寓房。因沈某祥户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5月24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将沈某祥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120682元、沈某一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120682元、沈某祥户青苗补偿款60360元公证提存;6月21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将沈某祥户房屋评估款266520元公证提存。

罗星街道鑫峰村集体已同意交出涉案集体土地,但沈某祥户经多次上门工作宣传动员,仍未签订补偿协议,且拒绝交出涉案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被申请人认为沈某祥户拒不交出2018A-5*号地块内的土地的行为,已影响到征收土地工作的正常进行,已经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作出并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事先告知书》(编号:善自然资规责交告〔2019〕-*号),沈某祥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了多项意见。听证会后被申请人采纳了申请人部分意见,并对评估报告及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调整。

2019年7月15日,沈某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善自然资规征〔2019〕LX-00*号《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因补偿标准依据错误,2019年10月12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善政复决〔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LX00*号《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2019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善自然资规征〔2019〕LX-00*-1号《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并于次日送达沈某祥户,认定2018A-5*号地块涉及沈某祥户承包田5.03亩、自留地1亩,青苗补偿款共计48600元;可安排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房屋合法户型建筑面积236.8平方米,房屋及装潢装修补偿款264946元,附着物补偿款52178元;沈某祥户符合分户条件,可选择公寓房安置,分别可安置面积157.87平方米和160平方米。2019年8月1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将沈某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132704元、沈某祥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补交差额12022元、沈某一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补交差额12022元、沈某祥户青苗费(补)48600元、沈某祥户房屋评估款(补)48604元公证提存;9月1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将沈某祥户拆迁项目附着物补偿款2000元公证提存。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制作并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编号:善自然资规责交决〔2019〕-*号),责令沈某祥户交出2018A-5*号地块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承包田、自留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未对房屋面积等异议进行逐一核实等原因,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善自然资规责交决〔201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重新作出。

2020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经现场实测,2018A-5*号地块项目涉及沈某祥户承包田4.76亩,沈某祥户另有1.17亩的自留地也在2018A-5*号地块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耕地面积共计5.97亩。沈某祥户建房用地呈报表中审批面积为145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110.1平方米,平房面积24.4平方米,农副用房面积10.5平方米,沈某祥户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认定为247.7平方米。2020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沈某祥所属房屋及装潢价值评估报告》(2018中信估第64*号)、《中信评估--2018房屋基价调整单》、《拆迁项目附属物明细表》等送达沈某祥户。沈某祥向嘉善县中信房地产估价造价有限公司申请复核,8月14日,嘉善县中信房地产估价造价有限公司向沈某祥户作出并送达书面答复意见,认为该公司评估结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8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了善自征补告〔2020〕LX-00*号《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沈某祥户“1.房屋安置:你户可以依据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沈某祥户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选择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和公寓房货币结合安置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安置;2.人员安置:你户可以依据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沈某祥户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选择养老安置或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你户应在收到告知书起十日内将选择的安置方式书面告知被申请人。逾期对房屋安置方式不作选择的,被申请人拟按照公寓房安置方式并确定安置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逾期不选择人员安置方式的,被申请人拟按照养老安置方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告知了沈某祥户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了申请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认为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有误,安置补偿方案内容不合理。被申请人对其申辩意见未采纳。申请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十日内未书面告知被申请人选择的安置方式,也未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9月17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将沈某祥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补的差额13220.4元、沈某一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补的差额13220.4元、沈某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统筹费补的差额13220.4元公证提存。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沈某祥户送达了善自征补决〔2020〕LX-00*号《补偿安置决定书》,内容如下:“(一)青苗补偿: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1号)规定,结合高铁新城项目实际,承包田以1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自留地以66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小计64842元。(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0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18号)规定执行,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被征收房屋及装潢装修补偿,计264946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计52178元。以上两项合计317124元。(三)人员安置: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承包田面积4.76亩,村人均耕地面积1.7916亩,可安置人员为3人。根据《嘉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善政发〔2011〕100号)、《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对被征收人户不满16周岁可安置人员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标准为19440元/人;对被征收人户16周岁以上可安置人员按照养老安置方式实施人员安置,人均缴费额为上年度全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2倍,目前是145424.4元。(四)房屋安置:被征房屋坐落于罗星街道鑫锋村,合法户型建筑面积247.7平方米,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其中沈某祥分户(沈某祥、王某珍、沈某一)标准面积为120平方米,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为165.13平方米,可安置面积165.13平方米;沈某分户(沈某、邵某、邵某程)标准面积为160平方米,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为82.57平方米,可安置面积160平方米。根据《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善政发〔2013〕62号)和《关于调整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2号),对被征收人按照公寓房安置方式实施房屋安置。公寓房安置方式内容如下:1、安置标准:公寓房结算价格为标准面积以内,按58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标准面积以外、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按96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选房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但套内不可分割面积(一般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除外,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35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因安置房面积不匹配导致选房面积再超过套内不可分割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61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但限于20平方米以内;再超面积部分按公寓房市场价格结算。2、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给予从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六个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500元加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标准:每户1500元/次,每户按两次计算。”根据沈某祥户分户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沈某祥分户、沈某分户的公寓房安置具体明细进行了详细列明,在《征收决定书》中附了详细的结算清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嘉善县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将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农业经济局(县林业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和林业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实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善自征补决〔2020〕LX-00*号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