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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职查处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10-25 11:3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96号

申请人:叶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善自然资规法处〔2020〕2*号),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2日收到。因申请人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补证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位于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上非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1998年10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核实,对申请人承包经营的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地块2.09亩、某二号地块2.66亩和0.36亩自留地核发浙农包(善)字第03133**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该证明确记载:“该农户对本证所列土地享有30年承包权,起止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梨树、桃树等果树1180株,并套种玉米、山芋、芋头、黄豆等农作物。近几年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位于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耕地屡次三番地被侵占,本村耕地越来越少,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涉嫌被非法侵占本村土地。9月22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你户自留地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是,申请人自留地上的果树和农作物被强制处置了,田地里有道理及建筑垃圾,由此更好印证了大云镇违法用地情况十分猖獗。《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基于此,为保护耕地,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了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申请。最近,申请人先后收到被申请人邮送的答复意见和决定书,均否认申请人所反映的大云镇违法用地事实。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用地现象客观存在,承包田里有违法人堆放的建筑垃圾及修筑的部分道路,承包田已被占用的事实,被申请人轻易否认申请人的主张,涉嫌官官相护,公权滥用,严重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显属推诿不作为。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照片33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03*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善自然资规法处〔2020〕2*号)、《关于叶某某申请履职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申请人叶某某身份证明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答复处理意见事实依据充分。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依法查处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上的非法用地行为”的事项,经实地踏看,申请人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现状为空地,并未被占用。故申请人反映的非法用地行为与实际不符。申请人反映的果树补偿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只能范围,已由大云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二、被申请人答复处理程序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寄送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的来信信访件,信访编号LX202000514529**。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意见书》,并通过邮寄送达。经查询核实,该邮件已于2020年11月5日送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善自然资规法处〔2020〕2*号)、邮寄凭证及签收情况、实地照片(2020年10月10日)、承包地区位图、大云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云访复字〔2020〕1*号)、信访系统页面截屏、信访系统附件《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根据申请人户土地承包权证记载,申请人户承包土地面积4亩4分;承包土地地块登记:地块名称某一号,面积2.09亩;地块名称某二号,面积2.66亩,另注明0.35亩自留地。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要求依法查处位于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上的非法用地行为,9月29日,该履职件经流转至被申请人处。2020年10月10日经实地踏看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善自然资规法处〔2020〕2*号)并于当日邮寄申请收到人,载明:“经调查,你户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现状为空地,并未被占用,故你反映的非法用地行为与实际不符。你反映的果树补偿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已由大云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申请人于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20年8月22日,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叶某某承包地及自留地上的果树、农作物进行强制推毁。申请人叶某某请求确认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强制处置其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及自留地上果树和农作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作出(嘉善政复〔202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强制推毁申请人位于大云镇江家村某一号、某二号地块承包土地及自留地上果树和农作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被申请人承担嘉善县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本案,申请人叶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占用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承担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反映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流转的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后,仅现场踏看后径直作出答复,对申请人反映的非法占地情况并未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属于事实不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善自然资规法处〔2020〕2*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