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核,现将下列不动产权利人(个人、单位)的遗失(灭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业务编号
1
朱建明、张利娟
S0053483、S0053484、善国用(2012)第00203525号
罗星街道四季江南小区9幢4单元501室
公告单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