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大云镇派出所民警对全镇范围内原先出售烟花爆竹的超市、副食品店进行检查,要求各经营户及时对库存烟花爆竹妥善处理。同时,民警以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向经营户和广大市民宣传即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今年9月22日发布的《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容,今天起,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此次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主要为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根据禁燃的工作规定,一是开展常态化宣传;二是对原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常态化检查,督促他们尽快对烟花爆竹进行回收或销毁。 如遇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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