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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1-25 15:05 浏览次数:

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文件精神,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如对《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2021年12月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县人力社保局人才职建科。

联系人:周征宇,联系电话:0573-84124033

附:《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

关于延长实施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长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范围

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含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仍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以上企业应为税务登记状态正常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国有企业(含控股)、大型企业及分支机构、镇(街道)联审已腾退企业不纳入本次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要求

(一)补贴标准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1个月。享受补贴人数按企业2021年7月在我县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的20%比例计(四舍五入)。每家企业限申领一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二)补贴条件要求

1.“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2.以上企业均需为2021年8月1日之前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纳情况以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为依据。

三、补贴申报拨付流程

(一)申报日期

受理期限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 日。

(二)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登录网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根据系统提示,下载《嘉善县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将相关信息补充完整并核对无误后,经单位法人签字、盖章。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含劳务派遣)还须下载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本县员工情况确认表》(附件2)。按时间要求报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

2.资格审核。由各镇(街道)人社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完成后签字、盖章并按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排序,提交县人力社保局复审。

3.公示拨付。通过复审的企业经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县人力社保局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如实申报。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外,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及法人代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经发现未如实申报的企业,不再退回补正。

(二)强化监管。要加强以工代训工作的执行和监管,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大力宣传。要在以工代训工作中提升服务,强化宣传引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向企业推送宣传政策举措。

所需资金从我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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