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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七期)
发布日期: 2021-11-26 09:20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284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小宝淡水产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北路46号(施家路菜市场))销售的泥鳅,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魏塘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2877的红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林正德干货摊(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罗星路农贸市场)销售的红鸡蛋,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地美硝唑”残留超过标准指标的红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罗星市场监管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1306631447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刘成前副食品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浙北果蔬批发交易中心)销售的生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罗星市场监管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

2021年11月26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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