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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05 16:5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21〕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准确把握律师参与信访维稳、社会治理等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服务供给。

(二)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立服务承接主体,规范购买流程,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监督管理。

(三)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评估监督机制,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条  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为购买主体。

第四条  承接主体及条件。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承接主体。

(一)承接主体为律师事务所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罚。

(二)承接主体为律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诚实守信、公道正派,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法律意见,化解信访纠纷;

3.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罚。

第五条  购买内容。律师参与矛盾纠纷预防、疑难初信初访案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及信访积案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民生保障及经济发展等公共法律服务为主要购买内容。

第六条  购买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服务内容,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第七条  资金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县、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  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支付标准按照基本服务项和化解绩效项相结合的模式。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由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开展评价,并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资金支付相挂钩,同时作为今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进行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负责,律师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重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协议、重大执法决定等方面,认真开展研究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支付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规范、透明。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履行服务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和实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司法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目录。

善政办发〔2021〕40号(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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