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21〕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准确把握律师参与信访维稳、社会治理等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服务供给。 (二)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立服务承接主体,规范购买流程,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监督管理。 (三)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评估监督机制,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条 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为购买主体。 第四条 承接主体及条件。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承接主体。 (一)承接主体为律师事务所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罚。 (二)承接主体为律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诚实守信、公道正派,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法律意见,化解信访纠纷; 3.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罚。 第五条 购买内容。律师参与矛盾纠纷预防、疑难初信初访案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及信访积案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民生保障及经济发展等公共法律服务为主要购买内容。 第六条 购买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服务内容,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第七条 资金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县、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 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支付标准按照基本服务项和化解绩效项相结合的模式。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由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开展评价,并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资金支付相挂钩,同时作为今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进行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负责,律师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重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协议、重大执法决定等方面,认真开展研究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支付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规范、透明。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履行服务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和实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司法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目录。 善政办发〔2021〕40号(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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