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精神,经审批,2021年10月份,我县特困供养对象 411户 412人,本月核定救助资金 629936.5 元,其中基本生活费用608524 元;照料护理费用21412.5 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本月调整特困供养对象: 1.新增特困对象 127 户 127人,月增发救助金188966.5 元; 2.核准停止享受特困对象 5 户 5 人,月停发救助金7760元; 3. 调整特困护理对象 1 户 1人,月增发救助金 62.5 元,月调减救助金 0 元。 二、各镇(街道)要及时做好新增救助对象的长期公示。 三、各镇(街道)要在10月10日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户,确保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 四、各镇(街道)发放救助金时,要同时将《救助证》发到特困对象手中,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五、各镇(街道)要及时掌握贫困户情况,在每月20日前书面上报特困对象新增、变更情况,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特此通知。 2021年10月特困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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