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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21年11月份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5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精神,经审批,2021年11月份,我县特困供养对象412户413人,本月核定救助资金645433元,其中基本生活费用626108元;照料护理费用19325元。同时,根据《关于调整2021年度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21〕78号),补发2021年1月—2021年10月在册特困对象救助供养资金93405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本月调整特困供养对象:

1.新增特困对象4户4人,月增发救助金6064元;

2.核准停止享受特困对象3户3人,月停发救助金6518.5元;

3.调整特困对象408 户409人,月增发救助金15951 元,月调减救助金0元。

二、各镇(街道)要及时做好新增救助对象的长期公示。

三、各镇(街道)要在11月10日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户,确保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

四、各镇(街道)发放救助金时,要同时将《救助证》发到特困对象手中,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五、各镇(街道)要及时掌握贫困户情况,在每月20日前书面上报特困对象新增、变更情况,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特困报表.xls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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