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曝光警示教育效果,有力推动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全县2021年度第六批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知如下: 1.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2021年9月1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储存油性油漆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危化品仓库未设置危化品安全周知卡;二、6号车间的调漆间和喷漆场所使用铁质工具,风机等电器设备电源线未用镀锌管,防爆挠性管连接;三、1号车间天然气上方未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管道上法兰未做防静电跨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嘉善宏海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1年9月2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宏海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存放生产使用的锌粉底漆稀释剂约4.1吨、环氧锌粉底漆主漆约0.4吨和环氧锌粉底漆固化剂约0.3吨,共计约4.8吨,现场检查查明上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安全措施;二、经调查该公司使用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年使用量约50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宏海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嘉善迪蒙尔电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2021年9月9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善迪蒙尔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善迪蒙尔电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嘉善创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2021年9月13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善创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善创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配备建筑起重机械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案。2021年9月5日,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经执法检查发现,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未按照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10月29日,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赵万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案。2021年11月22日9时25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善县姚杨公路南鹿村村口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赵万俊驾驶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川R92036中型罐式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嘉善姚庄红旗塘大桥装运柴油(3类危险货物)到嘉善姚庄南展路158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赵万俊作出“立即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7.嘉善皇庭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2021年8月11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嘉善皇庭物流有限公司收货区停有1台叉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根据铭牌显示,该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CPC30,出厂编号为020301F9584,另查明该叉车未经检验,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对嘉善皇庭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8.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 T5002-2017)进行电梯维保案。2021年5月6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善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嘉善县天凝镇金水湾小区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小区在用的11台电梯的维保单位均为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11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最后一次维保日期均为2021年4月17日,维保人员为李洪金、蒋碧新。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 8起典型案例,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形成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势,有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嘉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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