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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规范公款存放行为,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省财政厅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于2021年1月制定印发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该办法明确了各市、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依据省厅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嘉善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 2.《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四、新旧政策差异等 与《嘉善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暂行管理办法》(善政办发〔2018〕103号)文件相比差异表现在: 1.关于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的情况。《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本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与《嘉善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善政办发〔2018〕103号)文件相比,增加“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同类银行”两个条件。一是为了进一步防范利益固化以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二是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参加存款招标规定不同的上浮上限,故增加“同类银行”作为前置条件。 2.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业务,《办法》新增了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办法规定了中介机构代理条件,同时规定中介机构要合理评估代理业务所需成本,除代理费外,不得以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代理费与招标规模挂钩。 3.关于定期存款的期限。与《嘉善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善政办发〔2018〕103号)文件相比,《办法》对定期存款存期的确定更具灵活,在原有“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4.关于网上招标的相关规定。根据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实现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模式转型,可采用浙江政采云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今年我县已实现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下一步将推广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中。针对数字化转型,《办法》中新增了对网上招标的相关规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5.关于评分指标、评选委员会、中标银行数量和中标金额。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法》进一步要求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对评分指标分值权重进行调整,明确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30%。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办法》对中标银行数量和中标金额进行规定,即“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6.本办法施行日期。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财政局 解读人:姚峥 联系方式:0573-841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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