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反馈的修改意见 |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
县应急局 | (一)出租方要求。 第三段“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应依法向建设、应急等部门申办相关审核和验收手续。”由于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审核审批出租厂房生产使用性质的权限,故应改为“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应依法向建设等部门申办相关审核和验收手续。” | 采纳 |
“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已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应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主动报备属地镇、开发区(街道)。”由于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出租方有明确要求,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3),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已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但未明确安全生产要求的,应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主动报备属地镇、开发区(街道)。” | 采纳 |
很多关于“安全”两个字的表述,都应该改为“安全生产” | 采纳 |
县自规局 | 一、《嘉善县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中:1.(二)承租方要求里的内容改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装修和设备安装等行为,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搭建建(构)筑物。……” | 采纳 |
2.五、工作职责里的内容改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属地镇、开发区(街道)、部门抄告的疑似违法用地进行非法占地认定及配合属地监管;疑似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许可办理情况核实。” | 采纳 |
《嘉善县镇(街道)工业厂房出租联合指导意见》表里的“自规所”改为“自然资源所”。 | 采纳 |
《出租厂房安全生产协议书》中“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第四条改为“(四)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不得随意搭建建(构)筑物,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 采纳 |
县综合执法局 | 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1]36号)文件的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以外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划归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同时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善政发[2021]10号),结合我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故将县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责修改为: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业企业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送的工业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采纳 |
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议将第6页卫生健康局的职责改成: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县租赁工业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检查,指导监督出租双方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查出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 采纳 |
建议将第3页(三)加强工业厂房出租日常监管改成:(三)加强工业厂房出租日常监管。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建立由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多单位协同监管机制,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能对出租厂房加强日常巡查,对不符合厂房出租要求及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及时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执法和整治。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