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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4-13 16:30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53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经书面审理已查明案情,本机关认为无需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核查(编号2020年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财产,位于嘉善县中山西路某号,被嘉善县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和下达补偿决定,并强制嘉善县某大楼小区指于申请人,故申请人要求获悉该安置房小区的相关初始程序、重要主体文件:某大楼的项目建设竣工规划合格证,规划审核及备案。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忽悠的形式答复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8号);

2.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项目,要求获悉该小区项目的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小区的项目规划审核及备案”。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向陈某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告知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收到,将在法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检索和审查,陈某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存在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嘉善县城市建设档案馆,且依法可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作出《答复书》,并于5月7日将该《答复书》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复制件邮寄送达给陈某。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8号)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编号:浙规验[2010]0802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1410020101015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421200900013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回执)、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邮寄编号XA528188049**、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8018**);

2.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办件通知单【办件编号JS202004000**】、互动管理平台截图;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邮寄编号XA528188070**、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81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JS202004000**),信息用途描述为“生活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项目,要求获悉该小区项目的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小区的项目规划审核及备案”。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告知申请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邮寄编号XA528188070**),申请人于2020年5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核实,你要求获取的嘉善县魏塘镇某项目,要求获悉该小区项目的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小区的项目规划审核及备案信息存在,保存在我单位,可以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以上资料的纸质版提供给您”。被申请人于5月7日将该《答复书》以及相关政府信息答复材料邮寄给陈某(邮寄编号XA528188049**),申请人于5月8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复议机构于2020年7月9日发出《行政复议调查函》要求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说明。申请人回函,认为:涉案申请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法定的尚需调查情形,申请人已就申请用途作合理说明。

2018年3月1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对魏塘街道某地块范围内某号房屋作出善政补决字〔2018〕第3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为陆某一、陆某二、程某某)。被征收人陆某一、陆某二不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申请人陈某(被征收人陆某一儿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浙行终18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4月以来申请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公开涉及魏塘街道某地块征收、安置房某大楼的有关信息申请件共36件(其中在(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后的申请件为31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4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申请人陈某,围绕某地块征收及安置房某大楼,向嘉善县数个政府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实质是不满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质疑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人陈某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对本案提起的行政复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