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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4-14 14:1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50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加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2020年第4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4日申请人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有贵单位认为可以抄牌的区域的政府信息{内容详见告知书}”和2020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悉贵局2019年汽车抄牌的罚款收支账目情况明细并书面邮寄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理由不合理,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所有收支和抄牌款项全部属于人民群众,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有权知道政府部门的财务收支,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诉讼权利告知,违反相关法律。综上,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支持所请。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

2.【浙江省依申请公开信息系统】互动平台【嘉善依申请公开】提交的办件编号:【JS202005000**】、【JS202005000**】;

3.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要求获悉贵局2019年汽车抄牌的罚款收支帐目情况明细并书面邮寄于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向申请人陈某邮寄了《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5月25日收到申请人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补正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所有贵单位认为可以抄牌的区域(以贵单位规定的可以抄牌的地点为准)1.在人行道上停车;2.在盲道上停车;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车的;4.在交通繁忙时段或者人流多的地方点停车;5.在施工地段或已有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存在的地方停车的;6.在设有停车泊位区域以外的周边点停车的;7.其他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可以认定已影响通行停车情形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人陈某邮寄了《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二、申请人陈某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申请人陈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某以“生活所需”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不合理,告知申请人陈某不予处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未侵犯申请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虽未告知申请人陈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诉讼权利,并不影响其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陈某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敬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办件通知单(办件编号:JS202005000**);

2.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邮件交寄单(收据)EMS1123461176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EMS11234611761**);

3.陈某邮寄信封(XA422891407**)、《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补正内容、邮政快递包裹查询结果(XA422891407**);

4.办件通知单(办件编号:JS202005000**);

5.陈某向各级政府及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汇总表共计42件;

6.《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邮件交寄单(收据)EMS11234610298**、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EMS11234610298**)。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在【浙江省依申请公开信息系统】互动平台【嘉善依申请公开】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JS202005000**),信息用途描述:“生活所需”,信息内容描述:“要求获悉贵局2019年汽车抄牌的罚款收支账目情况明细并书面邮寄于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签收。2020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邮寄的补正材料(XA422891407**),载明“政府信息补正包括:所有贵单位认为可以抄牌的区域:1.在人行道上停车;2.在盲道上停车;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车的;4.在交通繁忙时段或者人流多的地方点停车;5.在施工地段或已有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存在的地方停车的;6.在设有停车泊位区域以外的周边点停车的;7.其他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可以认定已影响通行停车情形的。”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在【浙江省依申请公开信息系统】互动平台【嘉善依申请公开】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用途描述:“生活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收到贵局补正通知故补正如下:所有贵单位认为可以抄牌的区域(以贵单位规定的可以抄牌的地点为准)1.在人行道上停车;2.在盲道上停车;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车的;4.在交通繁忙时段或者人流多的地方点停车;5.在施工地段或已有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存在的地方停车的;6.在设有停车泊位区域以外的周边点停车的;7.其他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可以认定已影响通行停车情形的。”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0年6月16日,陈某自2018年4月以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42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告知申请人“你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本局不予处理”,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18年3月1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对魏塘街道某地块范围内中山路某号房屋作出善政补决字〔2018〕第3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为陆某一、陆某二、程某某)。被征收人陆某一、陆某二不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申请人陈某(被征收人陆某一儿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浙行终18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不完全统计,至2020年8月,陈某自2018年4月以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43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9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件,其中涉及魏塘街道某地块征收、安置房某大楼的有关信息申请件共36件(其中在(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后的申请件为31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4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本案申请人自2018年4月份以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起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3件,进而多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实质是不满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质疑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本案申请人在申请案涉信息公开时,描述的用途为“生活所需”,但其申请的案涉信息明显与其正常生活需要无关,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认为申请人以生活所需为申请理由不合理,作出《告知书》(编号:2020年第4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及时限问题,因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可诉性等救济权问题均由法律规定,并非来自行政机关的告知,本案申请人业已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形式行使救济权,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权,未对申请人权利有实质性影响,属于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编号:2020年第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