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68号 申请人:颜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嘉都名苑某室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颜某某请求撤销善人社工认字[2020]1164号《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善人社工认字[2020]1164号。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善人社工认字[2020]1164号《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11日送达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申请人不服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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