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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颜某某不服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4-14 15:35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68号

申请人:颜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嘉都名苑某室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颜某某请求撤销善人社工认字[2020]1164号《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善人社工认字[2020]1164号。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善人社工认字[2020]1164号《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11日送达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申请人不服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