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70号 申请人:郭某某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郭桥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申请人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单并请求予以撤销,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复议请求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单,应给予撤销错误的回复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澳洲Bioisland婴儿幼儿宝宝鳕鱼肝油”是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没有进口报关单、产品是一个普通食品,而里面添加的鱼肝油属于保健原料而商家销售的产品并没有保健品标志蓝帽子。被申请人经审查,决定立案,经调查后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