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59号
申请人:胡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某号 申请人:柯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邮电路某室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本案与柯某某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柯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柯某某以其为《答复书》所列的共同被答复人之一,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遗漏申请为由,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补充提交了其与胡某某共同签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据申请人要求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编号5288337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5月30号收到答复书,该告知书严重违法,嘉善县西塘翠南社区某小区验收通过书面依据信息不存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办理。依据建设法61条相关规定验收通过才能交房,严重违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故申请人向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年第13号); 2.《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833714**); 3.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胡某某、柯某某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嘉善县西塘翠南新社区某小区验收通过的书面依据”。2020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向胡某某、柯某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告知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收到,将在法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检索,该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申请行为),被申请人未获取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案申请材料。2020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书》。2020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给胡某某、柯某某,告知其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未制作也未获取。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答复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回执)、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邮寄编号XA528187732**、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7763**); 2.胡某某、柯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身份证明、邮寄信封XA528833714**、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XA528833714**);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回执)、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邮寄编号XA528188123**、邮寄回执编号XA528188154**); 4.检索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请纸质提供某小区验收通过的书面依据”。2020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告知申请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020年5月27日,经检索办证资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办证信息,至2020年5月27日,嘉善县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建设窗口未收到过“嘉善县西塘翠南新社区某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不存在相关竣工验收材料;经检索嘉兴市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V1.0,“嘉善县西塘翠南新社区某小区”相关竣工验收材料不存在。2020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经检索,你要求获取的嘉善县西塘镇翠南新社区某小区验收通过的书面依据信息不存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办理,本机关未制作也未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无法将资料提供给你。”被申请人次日将《答复书》邮寄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187732**)。申请人于5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胡某某、柯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某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查到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作出答复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何不存在、不存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0年第1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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