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60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嘉善县人民大道777号
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8日收到,因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年7月15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答复申请人需要获悉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在互动平台{嘉善县依政府信息公开}上提交的办件编号:【JS202005000**】查询码【QC8268**】标题:【要求获悉位于嘉善县中山西路某征收项目: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由于申请人不懂网址链接不会查阅,故要求书面邮寄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浙江省依申请公开信息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JS202005000**); 2.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定性恰当。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获悉“位于嘉善县中山西路某征收项目: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对网址链接阅读困难,要求纸质邮寄于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确认了以下事实:自2019年以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形式申请安置房某大楼的有关政府信息、咨询、质疑等内容,如: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某大楼小区)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某大楼)小区项目:1,该小区土地价款的交纳情况(付款凭证)2,该小区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行初200号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823号行政判决书关于陆某一、陆某二诉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已作出判决,认定了嘉善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作出善政征补决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在此之后,申请人还不断的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相关内容,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申请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公开涉及魏塘街道某地块征收、安置房某大楼的有关信息申请件共36件(其中在(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后的申请件为31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4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件,实质是质疑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你有关嘉善县魏塘镇某地块、安置房某大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信访、质疑、投诉、咨询等,本机关将不再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处理并答复,请依法信访。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之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定性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办件通知单(办件编号:JS202005000**);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EMS客户联(运单号11418881536**),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EMS11418881536**); 4.2019年以来向我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5.2018年以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6.(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书、(2019)浙行终1823号判决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JS202005000**),信息用途描述为“生活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获悉位于嘉善县中山西路某征收项目: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对网址链接阅读困难,要求纸质邮寄于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行初200号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823号行政判决书关于陆某一、陆某二诉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申请人陈某,系被征收人陆某一儿媳)已作出判决,认定了嘉善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作出善政征补决字(2018)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情况下,仍不断的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相关内容。据被申请人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申请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公开涉及魏塘街道某地块征收、安置房某大楼的有关信息申请件共36件(其中在(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后的申请件为31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4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件,实质是质疑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你有关嘉善县魏塘镇某地块、安置房某大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信访、质疑、投诉、咨询等,本机关将不再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处理并答复,请依法信访。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陈某(EMS邮件号码:11418881536**),申请人于6月13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申请人陈某,围绕某地块征收及安置房某大楼,向嘉善县数个政府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实质是不满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质疑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人陈某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对本案提起的行政复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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