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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4-16 14:1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2020〕62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审计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勋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审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2】,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经书面审理已查明案情,本机关认为无需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6月6日申请人在网上依政府信息公开提交了:依法向嘉善县审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悉嘉善县政府部门(包括嘉善县政府)和事业单位2019年度三公经费(即:公款出国,公开招待,公车开支)的审计情况,由于申请人网络连接阅读困难,要求书面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嘉善县审计局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答复称:经查实我单位对该事项审计尚未实施,“三公消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对政府部门的经责审计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离任审计中,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综上,被申请人未提供三公经费予申请人,是未审计还是不予公开,请求人民政府合理合法审查,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网上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2】);

3.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2020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获悉嘉善县政府部门(包括嘉善县政府)和事业单位2019年度三公经费(即:公款出国,公开招待,公车开支)的审计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2】),并于当日寄送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的申请后,经查嘉善县政府部门(包括嘉善县政府)和事业单位2019年度“三公”经费事项审计尚未实施,因此没有相关信息。为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规定,书面告知陈某“经查实我单位对该事项审计尚未实施,故无所申请公开之信息”。以上答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2】)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办件通知单;

2.(编号:2020【0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据及邮件查询单;

3.情况说明及查询截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6日,被申请人嘉善县审计局收到申请人陈某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要求获悉嘉善县政府部门(包括嘉善县政府)和事业单位2019年度三公经费(即:公款出国,公开招待,公车开支)的审计情况”,信息用途描述:“生活所需”。经被申请人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2】),告知申请人:“经查实我单位对该事项审计尚未实施,故无所申请公开之信息”,并于当日邮寄(EMS11356431115**)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于6月18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18年3月1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对魏塘街道某地块范围内中山路某号房屋作出善政补决字〔2018〕第3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为陆某一、陆某二、程某某)。被征收人陆某一、陆某二不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申请人陈某(被征收人陆某一儿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浙行终18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不完全统计,申请人陈某自2018年4月份以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起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5件,涉及魏塘街道某地块征收、安置房某大楼的有关信息申请件共36件(其中在(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后的申请件为31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4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件。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应具有利害关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本案申请人陈某自2018年4月份以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起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5件,进而多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实质是不满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质疑中山路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本案申请人在申请案涉信息公开时,描述的用途为“生活所需”,但其申请的案涉信息明显与其生活需要无关,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无利害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