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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不服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4-16 14:32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67号


申请人:黄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大云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敏丽     职务:镇长


申请人黄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7月31日本机关收件后发现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依法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依法公开关于审批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25日向大云镇人民政府以邮寄的方式书面提请关于审批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时至2020年7月28日,已超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不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利益。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7420243**及邮件查询结果截图、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询XA527420243**号挂号信邮政投递记录,显示该挂号信于2020年6月26日“已签收,收发室”。因信件内部流转原因,导致该挂号信未能及时处理。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知晓了申请人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审批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综上,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积极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305451**、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黄某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XA527420243**),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审批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根据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于6月26日由被申请人签收,状态为:“已签收,收发室”。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8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XA528305451**),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审批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并公开了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于8月18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公开“关于审批2015(00407*)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属于对具体事项的咨询性提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办理结果”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内部流转原因,导致该申请未能及时处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未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法律后果。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的必要。

综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黄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