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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某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4-09 16:27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41号

申请人:郑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金丰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魏法处〔2020〕4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魏法处〔2020〕4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本不成立。《处理决定》称:经查,郑某某于1992年12月31日因征地招工农转非,劳动部门资料显示1992年12月15日因铁路征地招工进县丝厂,申请人根本不知情,申请人从未接到任何部门通知进丝厂工作。申请人请求查清真相,支持申请人养老安置诉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魏法处〔2020〕4号);

2.申请(要求补办养老);

3.常住人口登记表(郑某某);

4.征地工“农转非”户口呈批表(郑某某);

5.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社区居委会4月13日出具证明;

6.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社区居委会5月18日出具证明;

7.申请人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8.《关于停办被征地人员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告知书》;

9.村里会计查询征地材料视频;

10.申请人资料查阅视频及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实经过。2020年4月7日,申请人至嘉善县信访局信访,反映“1993年征地3亩7分,当时未收到安排工作的通知,也未享受养老安置,目前承包田已全部征用完,户内人员无人享受养老安置,要求给予本人养老安置或者归还承包田”。嘉善县信访局通过网上系统将上述信访事项流转至被申请人处,并交办被申请人予以回复。被申请人收到信访流转单后,交街道信访办具体承办。经街道信访办、社会事务服务办以及西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调查,查实“郑某某,为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村某号居民”。同时,有关资料显示:“1992年12月15日因‘铁路复线’征地招工,安置招工单位为‘县丝厂’。1992年12月31日从某号征地招工由‘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经审查,不符合现行养老安置政策。2020年5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处理决定》,答复申请人“诉求不予支持”,并与同年5月10日送达申请人。二、依据和理由。1. 被申请人办理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事项具有法定职权。《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嘉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善政发〔2011〕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初审权”。2. 《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的性质属于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意见。申请人的诉求事项系通过信访途径、经县信访局登记受理并转交被申请人的信访案件。被申请人按照信访处置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书面答复的行为,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答复虽名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但其内容是对基本事实的描述和对相关政策适用的解释,性质仍属于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意见,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此答复意见并非行政程序的决定行为。3.答复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政策适用正确。经查询公安户籍资料,显示:1992年12月13日申请人户口从某号征地招工“农转非”。经查询劳动部门资料,显示:1992年12月15日,申请人因“铁路复线”征地招工,招工单位为“县丝厂”。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征地工“农转非”户口呈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被征用土地的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村居民。因申请人在1992年土征时已农转非,并按当时“土征工”政策进行过安置,不属于《办法》适用对象,也不符合再次选择养老安置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客观事实和既定政策对申请人作解释和说明,并无不当。综上,敬请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常住人口登记表(郑某某);

2.征地工“农转非”户口呈批表(92年12月22日);

3.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件编号:LF202000121*)

4.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魏法处〔2020〕4号)及其他法定途径诉求处理结果送达回证;

5.嘉善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嘉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1]100号);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7日,申请人郑某某至嘉善县信访局信访,信访件编号:LF202000121*,反映“1993年征地3亩7分,当时未收到安排工作的通知,也未享受养老安置,目前承包田已全部征用完,户内人员无人享受养老安置,要求给予本人养老安置或者归还承包田”。该信访件转交办至被申请人处。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为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村某号居民;《征地工“农转非”户口呈批表》载明:郑某某,招工单位‘县丝厂’,招工日期为1992年12月10日,转迁户粮政策依据和核查情况‘铁路复线征地招工’;《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1992年12月31日至魏塘西项居民集体户。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载明:“经调查,你(郑某某)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村某号居民。公安户籍资料证明:1992年12月31日你从某号征地招工农转非。劳动部门资料显示:1992年12月15日你因‘铁路复线’征地招工,招工单位为‘县丝厂’。根据善政发〔2011〕100号《嘉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被征用土地的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村居民。因为你1992年土征时已农转非,并按当时‘土征工’政策进行过安置。所以不符合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也不符合再次选择养老安置的规定。故对你提出的‘给予本人养老安置或者归还承包田’诉求不予支持。”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沪杭铁路复线建设工程于1988年12月2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编号:省征字(88)680号),同意征用里泽乡西项村某社土地合计37.56亩。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属于沪杭铁路复线建设工程土征工,1992年12月31日农转非。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征地时未享受养老安置,要求给予本人养老安置或者归还承包田,属于要求调查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劳动力安置的遗留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被申请人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处理职责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结果,实质是对被申请人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处理职责作出的答复而提出的申诉,复议申请的对象仍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尾部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释明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