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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1-04-09 16:42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51号

申请人:陈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申请人陈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9号,以简称《答复书》),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6月19日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编号为: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9号具体行政行为;裁决被申请人“不作为”行政行为,责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

申请人称: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在网上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合格证明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将一张土地重次登记联系单的复印件提供给了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复印件不能代替申请人想要获悉的内容,且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也没有通知延期,故被申请人逾期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政府公开信息基于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动公开,一种是基于申请而公开,就主动公开来说,与公民具有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制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具有公开上述信息并依法予以答复的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拒不答复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让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特向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望支持所请。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9号)及土地重次登记联系单(编号:2010-012);

2.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准确。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合格证明”的政府信息;2020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主要内容为“本机关现将《土地重次登记联系单》的复印件提供给你”的《答复书》。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书》,并通过EMS中国邮递物流小程序下单寄送。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其他材料:

1.信息公开办件通知单(办件编号:JS202004000**);

2.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善自然资规信答[2020]第9号)及其提供的政府信息《土地重次登记联系》(编号:2010-012);

3. 嘉善县直属经营部《关于EMS快递单揽收延误情况的说明》;

4.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小程序下单寄送截图(国内特快专递:11360137375**);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陈某在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JS202004000**),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要求获悉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合格证明。信息用途描述:生活所需 信息提供方式:纸面 信息获取方式:邮寄,快递”,被申请人于5月2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您要求获取‘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某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合格证明。’的信息,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本机关现将《土地重次登记联系单》的复印件提供给你。”并于同日9时27分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小程序下单将上述答复及《土地重次登记联系单》寄送给申请人陈某(国内特快专递:EMS11360137375**)。申请人陈某于6月3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18年3月1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对魏塘街道某地块范围内某号房屋作出善政补决字〔2018〕第3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为陆某一、陆某二、程某某)。被征收人陆某一、陆某二不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申请人陈某(被征收人陆某一儿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浙行终18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4月以来申请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公开涉及魏塘街道某地块征收、安置房某大楼的有关信息申请件共36件(其中在(2018)浙04行初200号判决后的申请件为31件),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4件,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申请人陈某围绕某地块征收及安置房某大楼,向嘉善县数个政府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实质是不满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质疑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明显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人陈某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对本案提起的行政复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