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县食品安全计划抽检监测1720批次,由县级抽检监测计划、县级专项抽检监测计划和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3部分组成,涵盖33大类食品、155个食品品种、236个食品细类。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抽检分离改革,大力提升抽检全程工作质量,密切检管结合、检打结合,提升排查隐患、控制风险、预警交流能力,推进食品抽检工作不断成为发现问题的“千里眼”、日常监管的“发动机”、治理转型的“牵引器”,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朝着精准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细化抽样事权。根据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要明确把握抽检重点,县级局重点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地方特色食品、重点隐患食品和“三小一摊”食品;重点抽检辖区农批和农贸市场、校园及校园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单位、餐饮单位、“三小一摊”、重点小作坊等。 (二)聚焦隐患治理。对照年度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清单,聚焦高风险行业、隐患企业,和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加大抽检力度。对连续抽检未覆盖企业,抽检不合格及连续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实施跟踪抽检。推动全县各镇街道整体平衡抽样,精准抽检、靶向监管。 (三)实施抽检分离。细化“抽检分离”措施,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完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陪同制度,落实省局关于食品抽样数量限定规定。进一步完善样品交接及实验室内部流程规范,实现“抽、制、检、审、批”五分离和实验室盲检。 (四)强化闭环管理。强化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强化监督抽检的及时有效,严格按照“五不放过”要求,落实核查处置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风险,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五)深化综合智治。充分利用大数据,突出重点时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抽检,实现全年均衡抽样以及抽样区域环节均衡分布;充分运用“浙食链”,抽检不合格信息上传系统,督促企业高效下架、召回问题食品,进一步强化企业对产品的追溯责任。 三、工作任务 根据市局52号文件要求,2021年全县抽检计划合计不低于1720批次。其中,监督抽检不低于1400批次,食用农产品不低于320批次。 (一)县级抽检监测计划 县级抽检监测计划384批次。具体分2类。 1.主要食品监督抽检。用于监测全县主要食品的质量状况。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蔬菜制品、乳制品、豆制品、蛋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大类重点食品,各镇(街道)均衡抽检,各类食品抽检批次见附件1,总计抽检360批次。 2.风险跟踪监督抽检。依据《全市2020年重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嘉市监[2021]47号)文件,对连续三年抽检未覆盖的食品获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及以上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及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跟踪抽检,总计抽检24批次。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县级专项抽检监测计划 县级专项抽检监测结合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求执行,计划安排1016批次,以校园及校园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单位、餐饮单位、“三小一摊”、重点小作坊为重点,加强餐饮自制食品、特色地产食品的抽检。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个环节,覆盖食用农产品、小作坊食品、保健食品、餐饮自制食品等各类重点监测产品。其中,生产环节专项抽检以糕点、桶装饮用水、炒货食品、酱腌菜、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食品或特色地产食品为重点,抽检优先覆盖省局《2020年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分析报告》及隐患清单明确的重点生产单位。组织开展对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5S”管理达标创建申报单位和已创建成功的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抽检。依托“浙食链”,探索生产企业端的 “链上”抽检。经营环节主要以在售的高风险预包装食品及农贸商超散装食品为主要抽检对象,以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加强不合格率居前的食品经营单位抽检,重点抽检近两年不合格产品相同和相近类别的食品。结合保健食品清理整顿行动,组织开展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组织开展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重大节日和重要节令期间的保障性专项抽检,组织冷冻冷饮、炒货食品、散装食品等专项抽检。餐饮环节主要以自制面米制品、肉制品、复合调味料、豆制品、饮料为主要抽检品种,以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直营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抽检对象。加强对餐饮自制食品和复用餐饮具的抽检,组织开展网络订餐食品专项抽检,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专项抽检等。 (三)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 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320批次,主要对本县辖区内生产销售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的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以及商场超市、便利店、便民交易点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抽检品种应覆盖上述主要产品品种,检验项目必须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见附件3),其余项目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或省市局相关专项抽检要求执行。食用农产品抽检应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加大抽检力度。应每月按计划开展,全年均衡进行抽检,其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4)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因监督抽检和农产品抽检任务完成率、农产品不合格率及核查处置等相关工作纳入市对县考核,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业务监管科室、食品抽样队要高度重视,将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作为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精准化、数字化、科学化转型的关键环节,认真组织食品抽检工作并严格实施,细化项目品种,完善抽检监测体制机制,加强力量配备,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抓实国抽系统使用的日常管理,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管理,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水平,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落实抽检规范。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计划抽检任务(含食用农产品)需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并通过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按照要求下达、使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录入系统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按照编号规则自动产生,抽样单编号规则按《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部分字段填写规范》,检验项目及方法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执行。对大型商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放心肉菜超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等特殊环节的抽样应附加标注。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附件5)执行。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任务组织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复检异议。对抽检不合格提出复检异议的经营主体和抽检批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四)依法核查处置。业务科室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业务科室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各所(分局)在核查处置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五)规范信息发布。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重大或集中度高的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要保持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等信息的敏感性,加强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组织应急应对工作。 (六)严肃工作纪律。相关职能科室、抽样队、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各镇(街道)主要食品抽检批次; 2.连续三年未抽检获证企业清单 3. 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必检项目 4.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5.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
附件1: 各镇(街道)主要食品抽检批次 主要食品类别 | 粮食加工品 | 食用油 | 食用农产品 | 肉制品 | 水产制品 | 蔬菜制品 | 乳制品 | 豆制品 | 蛋制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总计 | 批次数 | 4 | 3 | 18 | 2 | 2 | 2 | 4 | 2 | 2 | 1 | 40 | 合计 | 36 | 27 | 162 | 18 | 18 | 18 | 36 | 18 | 18 | 9 | 360 |
附件2: 连续三年未抽检获证企业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生产证号 | 生产场所 | 发证机构 | 类别名称 | 1 |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SC20133042100408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36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 | 2 | 厚浪啤酒酿造(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 SC11533042102630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开源大道588号3车间1楼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啤酒 | 3 | 嘉善捌零壹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SC10733042100257 | 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鲤鱼浜12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代用茶;代用茶;其他方便食品 | 4 | 嘉善红菱乡村振兴建设有限公司 | SC10133042105719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红菱村1育秧中心内西侧厂房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米 | 5 | 嘉善粮缘食品有限公司 | SC11433042101014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东路205号厂房三楼东侧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代用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方便食品 | 6 | 嘉善麦得福食品厂(普通合伙) | SC12433042100371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银秀路16号北幢二层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热加工糕点 | 7 | 嘉善耐兹食品有限公司 | SC10333042102460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开源大道588号4号厂房1楼东面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味料 | 8 | 嘉善天一味精厂(普通合伙) | SC10333042100395 | 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包家浜19号(沪杭高速公路大云出口处)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味精;调味料 | 9 | 嘉善县鼎文食品有限公司 | SC11333042101949 | 嘉兴市嘉善魏塘街道外环东路263号302室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 | 10 | 嘉善县西塘镇智杕蕃薯藤有机生态农场有限公司 | SC10833042102697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里仁街166号十六号楼一楼和二楼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饼干;调味茶;代用茶;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蜜饯;水果制品;糖果 | 11 | 嘉善杨庙新星蔬菜厂 | SC11633042100339 | 嘉善县天凝镇新联村西舍浜65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酱腌菜 | 12 | 嘉善之乡蔬菜厂 | SC11633042100138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东埭32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酱腌菜 | 13 | 嘉兴阿哆诺斯食品有限公司 | SC12433042101260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丁栅振兴路229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热加工糕点 | 14 | 嘉兴嗨呗可食品有限公司 | SC10833042102517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秀越路20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饼干;热加工糕点;速冻面米食品 | 15 | 嘉兴海峰麦芽糖有限公司 | SC12333042100554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峰村吴新131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淀粉糖 | 16 | 嘉兴市百闻食品有限公司 | SC11133042100491 | 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2-2P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速冻面米食品 | 17 | 嘉兴智谷食品有限公司 | SC13133042102689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1018号二幢1-2层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食品 | 18 | 弥富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 SC10633042105724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福源路8号1号楼2车间3车间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饮料 | 19 | 润扬食品(嘉善)有限公司 | SC10733042102672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西路1518号6幢3楼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方便食品;蜜饯;水果制品 | 20 | 为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 SC10933042101990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56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果蔬罐头 | 21 | 仙波食品(浙江)有限公司 | SC10333042102664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158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味料;其他粮食加工品 | 22 | 浙江辰寅茶业有限公司 | SC11433042102550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福泰路9号三层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茶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 | 23 | 浙江东亨食品有限公司 | SC11133042102427 | 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2379号2幢南侧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热加工熟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 | 24 | 浙江嘉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SC10133042102613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潘坪渡陈家湾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米 |
附件3: 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必检项目 序号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必检项目 | 1 | 畜禽肉及副 产品 | 畜肉 | 猪肉 | 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氯 霉素、沙丁胺醇 | 牛肉 | 克伦特罗、地塞米松 | 羊肉 |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 | 畜副产品 | 猪肝 | 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以五氯 酚计) | 禽肉 | 鸡肉(重点品种:乌 鸡) | 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恩 诺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 计) | 2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镉(以Cd计)、腐霉利、氯氟氰 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毒死蜱、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 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克百 威 | 菠菜 | 毒死蜱、氟虫腈、阿维菌素、氧 乐果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啶虫脒、氟虫腈、阿维 菌素、氧乐果 | 油麦菜 | 氟虫腈、氧乐果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镉(以Cd计)、氧乐果、克百威 | 茄子 | 镉(以Cd计)、氧乐果 | 豆类蔬菜 | 豇豆 | 灭蝇胺、克百威、氧乐果、水胺 硫磷 | 根茎类和薯 芋类蔬菜 | 姜 | 铅(以Pb计)、吡虫啉、噻虫嗪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 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 3 | 水产品 | 贝类 | 贝类(重点品种:花 蛤、花螺等) | 氯霉素、恩诺沙星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重点品种: 泥鳅、黄鳝、鳊鱼、 黄颡鱼、鲈鱼、鲶鱼 、鲟鱼、鲫鱼、黑鱼、鳜鱼等) |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地西泮、 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 | 淡水虾 | 恩诺沙星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重点品种: 多宝鱼、黄鱼、海鲈 鱼等)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氯 霉素 | 海水虾(重点品种: 虾蛄、基围虾等) | 镉(以Cd计)、呋喃唑酮代谢物 | 海水蟹(重点品种: 梭子蟹等) | 镉(以Cd计)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 种:牛蛙) | 恩诺沙星 | 4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 带水果 | 香蕉 | 吡虫啉、腈苯唑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丙溴磷 | 橙 | 丙溴磷 | 浆果和其他 小型水果 | 草莓 | 烯酰吗啉 | 猕猴桃 | 氯吡脲、多菌灵 | 5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磺胺类(总量)、甲硝唑 | 注: 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孔雀石绿检验结果以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计;磺胺类(总量)包含的具体磺胺药物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中相应食品类别要求检验。 |
附件4: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承检机构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 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 (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协助抽样时的注意事项 当需要检验机构配合协助抽样时,根据任务组织方要求,检验机构参与抽样人员与监管部门,双方要做好衔接配合,要按照计划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效等要求有序开展抽样并做好样品交接。要细化过程要求,如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明确监管靶向,根据日常监管排摸情况,事先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 (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食用农产品应需至少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二)被抽样主体核查。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取得合法资质且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监管人员同时对销售者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特殊样品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带回实验室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并确认,回到实验室后采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全程记录,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 (四)样品及文书签字确认。抽样结束后,备份样品和抽样文书均需抽样人员(包括监管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市县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时,还需要一名市场监管人员在PAD上签名。 (五)特殊情况处理。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取得相关资质但不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查实并对其依法查处。
附件5: 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 总体要求:样品交接需要抽样人员、接样人员同时在场核查完成,抽样过程质量要求由抽样单位负责,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样品检测负责。 具体要求: 一、交接样品时间 (一)应在抽样完成3-4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交接样品。性质不稳定、冷链食品、短保食品,由抽样单位和承检单位提前沟通,确定交接样品时间和相关要求,尽快完成交接样工作。 (二)样品到达时间已经超过抽样完成5个工作日的,检验机构可不予接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样品送达时已经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可不予接收,执法抽样或者双方提前约定的除外。 (四)抽样单位需要修改抽样信息的,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受理。 二、交接样品要求: (一)存在样品包装破损、封条断裂、缺少抽样人签名/抽样单位印章/被抽样单位签名/印章、抽样单编号不完整不正确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接收。 (二)样品的数量不满足检验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接收。重点关注如微生物项目(三级采样)、特殊项目有最低检测量要求(黄曲霉毒素B1、酸价、过氧化值、N-2-甲基亚硝胺等)。 (三)散装食品抽样过程样品被二次污染、或者样品信息明显与抽样单不符的,可不予接收。 (四)接样时发现样品未做到按照要求冷链运输的,可不予接收。 三、核对信息要求 (一)核查样品的文书是否齐全,告知书、抽样单、来样交接单不全的不予接收。 (二)核查文书的书写和签名是否正确,抽样人员签名不得少于2名,如不正确不予接收。 (三)核查告知书的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样单号、抽样单位名称和签章是否和抽样单一致,如果不正确不予接收 (四)对于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的样品,如冷藏冷冻样品,没有样品储运温度记录的,不予接收。 四、国抽系统信息核实 (一)样品食品分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任务要求,不符合则不予接收。 (二)抽样任务的报送分类是否正确符合任务要求,不符合则不予接收。 (三)核查“抽样日期、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号、生产/购进/加工日期、被抽样单位生产许可证号、样品名称”等关键字段填报是否正确,存在任一关键字段信息错误则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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