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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17 15:37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3号


申请人:张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屏   职务:镇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年第某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年第某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因嘉善县丁凝公路项目西塘镇星建村段工程建设,需征收(用)户主为张某某的位于嘉善县西塘镇星建村11社新浜某号房屋和宅基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拆除位于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房屋合同”、“拆除位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房屋授权委托书”。2020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西信补〔2020〕某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根据告知书要求进行了补正:一,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二,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户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202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年第某号)。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一事一申请,一申请一答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并答复,程序违法。其次,被复议答复书认定“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户内人员仅为2人,户主为胡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出身于此,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属于户内成员。其三,申请人原先户口是独立的,两村合并时,村领导没有经过申请人和胡某某同意,村里领导私自合并的,至2020年5月25号派出所拉出来的档案还是两户,村里领导违法行为。申请人所拥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系单独申请建房并获得批准。根本不存在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直接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4.《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的复函;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要求获取“1.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拆除张某某房屋合同;2. 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委托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的两份申请,因申请人公开内容涉及嘉善县人民政府、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及张某某三个主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西信补(2020)1号】,给予申请人指导及释明,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其申请内容为:一、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二、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户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

经检索,被申请人未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文件材料。经核查,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户内人员仅为2人,户主为胡某某,张某某属于户内成员。经协查,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西塘镇星建村农户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均保存在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存有西塘镇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保存该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户主胡某某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该公司不存在其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直接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某号),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直接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及嘉善县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户主胡某某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复印件一份。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并答复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同时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1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被申请人在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对两份申请进行补正;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申请人在同一份补正复函中对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明确。针对申请人的补正复函,被申请人亦在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答复。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被申请人一并答复处理,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所做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收件回执;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送达快递单及回执;3.查询结果截图、协助查询函、回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送达快递单及回执;4.常住人口登记表;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张某某邮寄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分别申请公开“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拆除张某某房屋合同”以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委托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拆除张某某房屋的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公开内容涉及嘉善县人民政府、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某三个主体,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编号:西信补〔2020〕某号),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于次日签收。2020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复函,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一、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二、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户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 经检索,被申请人未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文件材料。经核查,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户内人员仅为2人,户主为胡某某,张某某属于户内成员。经协查,被申请人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西塘镇星建村农户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均保存在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存有被申请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存有该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户主胡某某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不存在该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直接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年第某号),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户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复印件、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申请人户户主胡某某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于当日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两份信息资料复印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协查,发现了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及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申请人户户主胡某某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未发现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户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了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及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申请人户户主胡某某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复印件,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西塘镇人民政府或者嘉善宏达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张某某户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告知了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履行了法定公开、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均未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对同一人提出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否合并答复进行规范,本案被申请人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对申请人提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并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及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与西塘镇星建村新浜某号申请人户户主胡某某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提供给申请人,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构成瑕疵,被申请人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年第某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