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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某某不服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17 16:5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4号

申请人:金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红领巾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敏丽     职务:镇长

申请人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土地位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二组”的评估报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项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嘉善县大云镇人。1988年,申请人户通过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获得批准在大云镇江家村二社建设宅基地房屋。2000年左右,申请人将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唐某某。2013年12月2日,因新城区建设用地项目的需要,唐某某与嘉善悦达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申请人的宅基地被征收。为了解征收补偿信息,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土地位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二组”的评估报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项政府信息。202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案外人唐某某的个人隐私,唐某某不同意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房屋评估报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个人的隐私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望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嘉善县社员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

2.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材料(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准确。金某某原是江家村7社村民,于2000年9月15日户籍迁入大云居民委,原房屋于2000年7月2日出售给外来种植户唐某某。202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信息用途为“因自家宅基地被征收用于新城区建设用地项目,了解征收评估信息和补偿安置信息”。根据申请人的信息用途,2020年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唐某某个人隐私,经征询唐某某意见,唐某某不同意公开,本机关因此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系于法有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所述内容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妥。因此,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份及邮寄信封及查询记录;

2.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查询结果(XA52678490533);

3.《常住人口登记表》(金某某)、《购房协议》《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份,申请公开“信息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位置: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二组(详见所附卫星地图标记处)”、“信息名称:评估报告;土地位置: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二组(详见所附卫星地图标记处)”,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均为:因自家宅基地被征收用于“新城区”建设用地项目,了解征收补偿安置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核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唐某某的个人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唐某某出具《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征求唐某某的意见,唐某某意见为“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核,您将原楼房平房出售给外来种植户唐某某,同时于2000年9月15日迁出至大云镇红领巾街某号(女儿李某某于2006年12月3日迁入大云红领巾街),因此,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唐某某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经征询唐某某意见,唐某某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次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的代理人,其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4日签收。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并主动公开了该项信息,被申请人又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保存了该项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如未获取、保存该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申请人与案外人唐某某存在农村房屋买卖关系。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报告”信息,被申请人如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保存了该项信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答复是否决定予以公开;如未制作或者获取该项信息,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检索证据,确定是否存在上述两项信息,直接以涉及个人隐私,案外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金某某的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