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30号 申请人:黄某某 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永庆门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10日对其作出的举报结案回复,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依法要求其补正。经补正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2021年2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错误举报结案回复之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行政作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退还货款,依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烧烤味土豆”产品违反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标准要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处理告知,载明“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认为涉案产品名称为“土豆(烧烤味)”,而非“烧烤土豆”,符合DBS50及GB7718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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