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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某投诉举报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17 17:26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38号

申请人:朱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窑浜斗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赟      职务:镇长

地址: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158号

申请人朱某某以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授权姚庄镇清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朱某林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要求归还拖欠房屋补偿款及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款项;3.要求享受房改政策中给予的权利。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申请人所称的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朱某林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