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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18 09:42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2号

申请人:沈某某

住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龙联村石桥头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申请人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12*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与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12*号》告知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份《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12*号》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监督管理行为,食品生产时应接受法定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应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有效的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且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粮食与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作出的《挂面》《LS/T3212-2014》的规定,挂面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其中可添加的辅料有食用盐和水。凡是生产的荞麦挂面、蔬菜挂面和花色挂面均不适用现行粮食行业标准《挂面》《LS/T3212-2014》。如需生产该类产品,企业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按声称的技术要求执行。可见涉案产品不适用《LS/T3212-2014》规定。国家粮食与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在国家粮食食品上属于最权威的部门,被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粮食与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作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办案,而不是单方面依据企业标准来认定涉案产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2014 挂面》是反映食品安全质量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管企业通过原料选用,还是过程控制和工艺流程都要符合《LS/T3212-2014 挂面》执行标准所规定的,该执行标准第3.1条定义为: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但涉案产品“白象菠菜面350g,白象荞麦面350g,白象荞麦面1000g,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1000g,面和居鸡蛋细园挂面908g”各自都添加了菠菜粉、荞麦粉、鸡蛋粉、红豆粉、薏米粉等所以该产品等未按照标准来制作,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LS/T3212-2014 挂面》执行标准,违反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予以处罚。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投诉举报函5份及相关产品照片;  

2.购物票据及清单;

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答复意见(2020年11月16日);

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郭某某同志来信的答复》;

5.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12*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关于挂面标准LS/T3212-2014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21年1月13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送达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2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2020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11月27日在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开设的超市里购买了“白象谷蔬记菠菜面350g”及“白象谷蔬记荞麦面350g”,发现白象谷蔬记菠菜面添加了菠菜粉、魔芋粉,属于蔬菜挂面;白象谷蔬记荞麦面添加了苦荞麦粉、谷朊粉、魔芋粉,属于荞麦面挂面,但上述食品执行标准均为LS/T 3212,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查处、奖励。2020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0年11月27日在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开设的超市里购买了“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 1000g” 、“面和居 鸡蛋细圆挂面908g”、“白象荞麦面1000g”,发现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添加了红豆粉、薏米粉、魔芋粉,属于花色挂面;面和居鸡蛋细圆挂面添加了鸡蛋,属于鸡蛋挂面;白象荞麦面添加了苦荞麦粉、魔芋粉,属于荞麦面挂面,但上述食品执行标准均为LS/T 3212,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查处、奖励。202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当事人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净含量为1千克的“白象荞麦面”、净含量为908克的“面和居 鸡蛋细圆挂面”、 净含量为1千克的“白象红豆薏米面”、净含量为350克的“谷蔬记 菠菜面”、净含量为350克的“谷蔬记 荞麦面”在售。2、当事人确认销售发票和销货清单是其公司开具,确认有关涉案物品打印件中的:(1)、标签标注 “白象荞麦面;净含量:1千克;产品名称:荞麦面(挂面);配料:小麦粉、苦荞麦粉、食用盐、魔芋粉;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喷码 ZZ 20201028;生产商: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代号:ZZ);生产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1018400345;执行标准:LS/T 3212”等内容的“白象荞麦面”;(2)、标签标注“面和居 鸡蛋细圆挂面;净含量为908克;食品名称:麦麦原鸡蛋细圆挂面;产品标准号:LS/T 3212;配料:小麦粉、鸡蛋(2%)、食用盐、水;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处 2020年10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泰州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戴集社区古高线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132120300096”等内容的“面和居 鸡蛋细圆挂面”;(3)、标签标注“白象红豆薏米面;净含量:1千克;产品名称:红豆薏米面(挂面);配料:小麦粉、红豆粉、薏米粉、食用盐、魔芋粉;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喷码 ZZ 20200707;生产商: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代号:ZZ);生产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1018400345;执行标准:LS/T 3212”等内容的“白象红豆薏米面”;(4)、标签标注 “谷蔬记 菠菜面;净含量:350克;产品名称:菠菜面(挂面);配料:小麦粉、菠菜粉、食用盐、魔芋粉;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喷码 ZZ 20200902;生产商: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代号:ZZ);生产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1018400345;执行标准:LS/T 3212”等内容的“谷蔬记 菠菜面”;(5)、标签标注“谷蔬记 荞麦面;净含量:350克;产品名称:荞麦面(挂面);配料:小麦粉、苦荞麦粉、谷朊粉、食用盐、魔芋粉;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喷码 ZZ 20201005;生产商: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代号:ZZ);生产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1018400345;执行标准:LS/T 3212”等内容的“谷蔬记 荞麦面”等五种面条是当事人销售。当事人了解到上述挂面的生产商已经接到了有关标签的举报,所以对上述挂面作了下架处理,目前已不再销售。3、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检验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其公司的收货单据。同时确认收货单据上的“白象荞麦面350g/袋”就是上述“谷蔬记 荞麦面”,收货单据上的“白象菠菜面350g/袋”就是上述“谷蔬记 菠菜面”。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依法开展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认为:《挂面》(LS/T3212-2014)行业标准系国家粮食局2014年发布实施的,该标准3.1条:“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5条:“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5.1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上述规定明确说明挂面产品可以添加食品辅料等。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添加了食品辅料(菠菜粉、魔芋粉、苦荞麦粉、谷朊粉、红豆粉、薏米粉、鸡蛋)的挂面均适用其执行标准《挂面》(LS/T3212-2014)。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挂面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229号),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说明。1、申请人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行业标准LS/T3212-2014《挂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的标准符合规定。第一、LS/T3212-2014《挂面》行业标准系国家粮食局2014年发布实施的,该标准3.1条:“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5条:“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5.1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4.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GB14880规定执行。4.5.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GB2760规定执行。4.5.4生产过程中用水按GB5749规定执行。”上述规定明确说明挂面产品可以添加食品辅料等原料,只是要求添加原料、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其对申请人有关挂面的答复文件,并非标准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约束性,并不影响企业执行《挂面》(LS/T3212-2014)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添加了食品辅料(菠菜粉、魔芋粉、苦荞麦粉、谷朊粉、红豆粉、薏米粉、鸡蛋)的挂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从挂面标准修订历程来说,《挂面》(LS/T 3212-1992)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或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等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2014年,上述标准修订为《挂面》(LS/T3212-2014),由国家粮食局通告(2014年第3号)发布实施。新标准的3.1条规定: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5条又明确增加了对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规定。明显看出,1992年《挂面》标准中对挂面的定义为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且仅可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等品质改良剂,但是修订后2014年的标准中对挂面的定义仅表述为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删去对添加品质改良剂的规定,同时在新标准4.5.1中明确规定了食品辅料的使用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可见2014年的标准中是允许在挂面中添加食品辅料的。2017年9月,原国家粮食局发布实施了《中国好粮油 挂面》(LS/T 3304-2017),该标准适用于以国产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粮食原料(包括杂粮、杂豆和薯类等)加工而成的中国好粮油商品挂面。在4条分类中规定按照原料和工的不同分为挂面和多谷物挂面。在3.1条中规定多谷物挂面是指以提高营养水平为目的,添加一种或几种处小麦粉以外的其他粮食原料,包括杂粮杂豆和薯类等,添加比例不少于10%,且对添加比例进行明确标识的一类挂面产品。由此可见,该标准规定只有以国产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且其他添加物的添加比例不少于10%时才能称为多谷物挂面,且执行该标准。如果添加其他粮食原料不足10%,或者不是用国产小麦粉,都不能适用该标准。而本案当事人销售的挂面,只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了菠菜粉、魔芋粉、苦荞麦粉、谷朊粉、红豆粉、薏米粉、鸡蛋,对添加比例未做标识,故当事人销售的挂面标注行业标准《挂面》(LS/T3212-2014)不违法。第三、《挂面》(LS/T3212-2014)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陆启玉、李步凡、陈克明、左社林、张茂生、曹敏、龚火根。2020年9月3日,起草人陆启玉出具一份《关于LS/T3212-2014<挂面>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明》,该说明指出:“行业标准《挂面》(LS/T3212-2014)适用于食用商品挂面,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考虑到挂面产品的多样性,该标准没有限定其它添加物(辅料)的种类。只要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用盐、营养强化剂、国家标准允许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其它能给产品提供营养和改善口感的食材(如魔芋、蛋及蛋制品类、蔬菜类、杂粮等)。只要满足该标准中的定义及相关指标要求的挂面产品,均可以执行该标准。”生产商所在地新郑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部门都认为涉案产品标注的标准不构成违法。第四、挂面中添加蔬菜、鸡蛋、荞麦等普通食品辅料,丰富了挂面的口味,既符合百姓消费习惯,也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挂面多种口味不仅未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丰富了市场,且上述挂面经检验合格,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据此,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没有行政诉讼法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查询,申请人从2020年11月以来反复购买类似产品,并以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数量已经到达10条,多封举报信内包含数个独立的举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网站获得关于挂面标准的答复,再于2020年11月27日从超市购买涉案挂面进行举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举报奖励,明显充满了主观恶意,其行为不值得鼓励。申请人认为挂面执行标准不适用于《挂面(LS/T3212-2014)进行举报,并未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申请人在举报函中也没有要求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故申请人进行举报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2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结告﹝2020﹞G122*号)、邮寄单、邮寄情况网页打印件;

2.不予立案审批表(善市监稽不立﹝2020﹞4*号);

3.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函及案件相关材料;

4.现场笔录(2020.12.18)、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

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验收单据复印件、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

8.生产商对涉案产品的说明打印件、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说明及告知书、《挂面》标准制定专家对标准的说明;

9.《挂面》(LS/T3212-2014)行业标准打印件;

10.《挂面》(LS/T3212-1992)行业标准打印件;

11.《中国好粮油 挂面》(LS/T3304-2017)行业标准打印件;

1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标志规定及标准质量中心的文件打印件;

13.申请人于2020年11月至今在嘉兴市内的举报统计打印件、在被申请人处的举报系统打印件;

1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节选;

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第三人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复,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5日、12月6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0年11月27日在第三人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的“白象谷蔬记菠菜面350g”添加了菠菜粉、魔芋粉,属于蔬菜挂面;“白象谷蔬记荞麦面350g”添加了苦荞麦粉、谷朊粉、魔芋粉,属于荞麦面挂面;“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 1000g”添加了红豆粉、薏米粉、魔芋粉,属于花色挂面;“面和居 鸡蛋细圆挂面908g”添加了鸡蛋,属于鸡蛋挂面;“白象荞麦面1000g”添加了苦荞麦粉、魔芋粉,属于荞麦面挂面,但上述食品执行标准均为LS/T 3212,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奖励。202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嘉善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挂面,经第三人确认涉案五种挂面系其销售。被申请人询问了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第三人提供了涉案挂面的检验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收货单据等材料。第三人销售的谷蔬记“菠菜面(挂面)”净含量350g,配料为小麦粉、菠菜粉、食用盐、魔芋粉;谷蔬记“荞麦面(挂面)”净含量350g,配料为小麦粉、苦荞麦粉、谷朊粉、食用盐、魔芋粉;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 净含量1千克,配料为小麦粉、红豆粉、薏米粉、食用盐、魔芋粉;面和居 “麦麦原鸡蛋细圆挂面”净含量908g,配料为小麦粉、鸡蛋(2%)、食用盐、水;白象优麦“荞麦面(挂面)”净含量1千克,配料为小麦粉、苦荞麦粉、魔芋粉。上述五种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均为LS/T3212。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制作《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22*号)告知申请人,载明:“经查,行业标准LS/T3212-2014《挂面》系国家粮食局2014年发布实施的,该标准是挂面行业唯一标准,标准3.1条:‘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4.5条:‘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述规定明确说明挂面产品可以添加食品辅料等。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添加了辅料(菠菜粉、魔芋粉、苦荞麦粉、谷朊粉、红豆粉、薏米粉、鸡蛋等)的挂面均适用其执行标准LS/T3212-2014《挂面》。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挂面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关于你提出的奖励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物质奖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1. 涉案挂面适用LS/T3212-2014《挂面》执行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挂面》(LS/T3212-2014)标准3.1条:“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4.5条:“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5.1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该标准明确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但并未禁止挂面产品添加其他原料。本案涉案挂面添加了菠菜粉、魔芋粉、苦荞麦粉、谷朊粉、红豆粉、薏米粉、鸡蛋,符合《挂面》(LS/T3212-2014)执行标准规定。本机关认为,涉案挂面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无证据证明其执行《挂面》(LS/T3212-2014)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查处、不予奖励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上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称行业标准LS/T3212-2014《挂面》是挂面行业唯一标准有误,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属于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2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9日对申请人沈某某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善市监投(举)结告〔2020〕G122*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