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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18 09:46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2021〕1号

申请人:吴某某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东方名嘉西区某室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伟   职务:所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6月27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嘉善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2017年10月19日起中止案件审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恢复审理,复议机构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