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2021〕1号 申请人:吴某某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东方名嘉西区某室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伟 职务:所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6月27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嘉善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2017年10月19日起中止案件审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恢复审理,复议机构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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