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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顾某某不服嘉善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18 10:0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19号

申请人:顾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莳果浜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教育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81号

法定代表人:陆维新   职务:局长


申请人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教育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2月22日收到。因申请人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政府确定我民办教师在职任教的时间于1969年4月-1978年5月。关于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销,由本县教育局提供的用小纸条以红字写的1972年到大约1999年数据填《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在当时造教师工资单时,用复印纸造一出二份的原件,在复印纸上一张,在复印纸下一张的一份工资单方案。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批(审批依据就是核对花名册名字和登记表),之后连此份工资单方案和工资钱一起回本单位,发放好工资后,把原件(复印纸上的一张)送往县教育局保存(档案),把复印件(复印纸后的一张)保存在本校档案室里。那么,当时这些教师工资单送往县教育局,现在就是县社保局。在2011年填写《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的任职数据,就是从这份复印纸上的一张原件工资单里调出来的教师任职数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嘉善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1-*)、惠民乡中心小学证明2份、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善政复〔202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补正书、枫南邮政所证明、嘉善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补证告知书》、邮寄查单(XA422759023**)、《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整养老保险人民名册表》、民办学校补助费领款清单(补助教师工资部分)1977年6月-1978年5月)、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2021-*),事实清楚,依据准确。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顾某某的补充材料,内容为“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至1978年5月在案审查的工资去向材料;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消的工资单去向材料,以及我的民办教师花名册的名字和民办教师的登记表的去向材料。”根据申请人的补充内容,被申请人档案室通过档案全宗卷、档案目录查询,局机关档案室不存在相关信息的档案资料。被申请人请惠民小学协助查询,发现了顾某某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月至1978年5月《民办学校补助费领款清单(补助教师工资部分)》,被申请人于2月9日依法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将该告知书及相关工资领取材料邮寄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了申请人要求获取“我的民办教师查询是,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至1978年5月在案审查的工资去向材料,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消的工资单去向材料以及民办教师花名册名单、登记表去向材料。”的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故被申请人于1月21号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并于2021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顾某某的补充材料,2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2021-*)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答复材料)、邮寄证明;

2.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收件证据;

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邮寄证明;

4.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及收件证据;

5.教育局档案查询说明及电脑查询记录;

6.2月7日电话要求惠民小学协查通话记录;

7.惠民小学档案查询证明、会计凭证查询记录;

8.民办学校补助费领款清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月至1978年5月在案审查的工资去向材料,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销的工资单去向材料以及民办教师花名册名单、民办教师登记表去向材料”。因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证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补正要求公开“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月到1978年5月在案审查的工资去向材料;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销的工资单去向材料,以及我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名单的名字和民办教师的登记表的去向材料”。经检索,被申请人保存有涉及申请人名字的登记表《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及有申请人名字的花名册名单为《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整养老保险人员名册表》,保存有嘉善县惠民乡中心小学盖章,落款时间为1998年10月26日,嘉善县惠民乡人民政府盖章落款时间为1999年1月15日的《证明》,未保存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经向嘉善县惠民小学协查,该校保存有申请人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月到1978年5月《民办学校补助费领款清单(补助教师工资部分)》。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经本机关检索,县局机关档案室不保管各学校的工资发放凭证等工资发放材料、工资去向材料档案资料,仅保存教育局局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工资发放等财务材料,教育局局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等财务信息属于教育局局机关工作人员内部事务信息,本局不予提供。经本机关检索与你有关的‘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至1978年5月在案审查的工资去向材料;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消的工资单去向材料。’本局未制作、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从便民角度考虑,本机关请惠民小学,协助查询你要求获取的‘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至1978年5月在案审查的工资去向材料;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消的工资单去向材料。’惠民小学通过对有关档案的查找,发现该单位保存了你1972年1月至1978年5月的《民办学校补助费领款清单(补助教师工资部分)》,未发现与你有关的‘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至1978年5月在案审查的工资去向材料;1978年6月起到民办教师名称处消的工资单去向材料。’的其他材料。现将你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至1978年5月《民办学校补助费领款清单(补助教师工资部分)》复印件提供给你。2.你要求获取的‘我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名单的名字和民办教师的登记表的去向材料。’信息,经本机关检索,我们仅保存了你《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及有你名字的《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整养老保险人员名册表》,无其他涉及‘我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名单的名字和民办教师的登记表的去向材料。’信息。从便民角度考虑,本机关请惠民小学协助查询你要求获取的‘我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名单的名字和民办教师的登记表的去向材料。’,经惠民小学查询,该单位无上述信息。现将本机关保存的你的《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有你名字的该页《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整养老保险人员名册表》复印件提供给你。3.你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书中提出的‘由嘉善县惠民小学的证明,并有惠民乡政府证实的材料书’。经检索,本机关保存了由嘉善县惠民乡中心小学盖章,落款时间为1998年10月26日、嘉善县惠民乡人民政府盖章的,落款时间为1999年1月15日的《证明》,现将该份复印件提供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上述相关复印件。”并提供《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整养老保险人员名册表》、嘉善县惠民乡中心小学盖章,落款时间为1998年10月26日的《证明》、以及涉及申请人1977年7月8月9月和1977年10月到1978年5月《民办学校补助费领款清单(补助教师工资部分)》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告知书》及答复材料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被申请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检索、协查,被申请人处保存的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提供了相关材料复印件,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履行了法定公开和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教育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21-*)。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