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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1-18 10:1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39号

申请人:杨某某

住址: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凝南村许巷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其作出的履职答复,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要求其补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吊销经营场所为天凝镇凝南村凝星路某号违法建筑的所有营业执照。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要求立即吊销经营场所为天凝镇凝南村凝星路某号违法建筑的所有营业执照。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答复,载明“经本局调查核实,经营场所登记为天凝镇凝南村凝星路某号的市场主体共有三家,分别为嘉善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月3日),嘉善县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2月24日),嘉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5月21日)”,上述三家市场主体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上述三家市场主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上述三家市场主体均不存在应当被吊销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